未得同意不得進去人家房屋找人之侵入住宅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關於決標程序,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月15日廉政字第10707000360號書函推廣「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宣布底價,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措施,建議開標主持人務必謹記「決標紀錄未完成前,勿宣布底價」,此外:「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這句話也請大家背起來,這樣工作才有保障!
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積極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此係規定在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亦即須以強暴、脅迫為方法,對人之自由有所妨害,始足當之。該條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即對象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又雖間接施諸強暴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
沒收新制立法後,如果被告犯罪有獲得所謂「犯罪所得」,法院在判決時會同時宣告沒收犯罪所得XX元。實務上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刑事宣告犯罪所得沒收,後來被告與被害人和解,沒收應否扣除和解給付部份,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