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購線上課程與著作權法的爭議

進入網路時代後,許多課程都會以線上方式為之,特別是幾年前經歷過疫情時代,不少知名公司使用網路科技可說爐火純青,成為老闆降本增效的工具。但這種線上課程沒有實體教材書籍的情況下,公司就很難防備消費者一人購買,多人使用的「合購」現象,這種現象不只出現在線上課程,許多資料庫、影音平台,其實都有遇到這種情形,不少根本毫無血緣關係、根本不住一起的網友卻一起使用「家庭方案」,這種購買線上服務再分享帳號密碼可說習以為常。

【著作權】機構研究計畫內容能不能作為自己論文使用?

許多大學、研究機構都會以接取國科會或是其他機關計畫以籌措研究經費,支持所屬的教授或是研究員進行研究,而他們也必須撰寫申請書以大學或是機構之名來提出申請,最後在機關審查中擊敗其他競爭對手,順利取得經費。如果申請沒有通過,不僅教授或是研究員未來半年或一年的研究經費會相當拮据,更會影響到他們指導的研究生,許多研究生不僅將協助指導教授作研究視為工作,就研究計畫的內容也是他們的碩士、博士論文,倘若沒有經費,不僅會影響到教授或研究員的研究結果、升等、考核,有時候還會影響到研究生的生計。

【著作權】用版權物訓練生成式AI的合法性

隨著OpenAI、Grok、Gemini等生成式AI的出現,許多行業已經開始用AI做為生產工具,甚至取代原本勞工的崗位,許多團體紛紛透過社會運動或是法律手段發起抗爭,想阻止產業利用AI,著作權法就是AI業者和抗爭團體鬥爭的一個領域。抗爭團體認為生成式AI在訓練過程中,使用了既存的人類作品,這些作品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這樣的訓練過程應該是違法的。然而AI業者則主張,即使訓練過程使用既存著作,亦屬於合理使用。

【交通】被害人如何查知車禍肇事者的姓名資料提告?

發生車禍後,雙方通常是作完筆錄就各自回家,頂多有對方的電話聯絡方式;但是想要透過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時,卻沒有對方的姓名或地址等資料,是要如何提出訴訟求償呢?

【著作權】罷免宣傳影片的合理使用

社會矚目的大罷免投票日前落幕,以罷免團體的全敗告終。然在投票之前,有新聞報導某罷團主張自己上傳在活動宣傳網頁上的影片,遭多家自媒體剪接使用,侵害渠等著作權,已告到地檢署,目前尚未有結果,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著作權】名律師狀告網紅侵害AI生成圖卡的著作權的案例

知名律師李怡貞因自己的臉書圖卡遭網紅陳沂截圖使用,一狀告到地檢署,日前經檢察官起訴後,最近刑事法院一審宣判,認為陳沂有罪,並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賠償李怡貞。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多次希望被告與告訴人和解,畢竟現行著作權法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人於一審判決前撤回告訴,則法院須尊重告訴人之意思,做成不受理判決,然告訴人可能因被告堅持無罪答辯,不願意和解撤告,故法院最終還是做成了此一判決。

【著作權】補習班參考同業教材的著作權爭議

隨著近年來教育改革,以減輕學生負擔為名,降低學校對學生考試的輔導義務,然而在社會資源並未增加的情況下,同儕競爭依舊存在,學生們依舊要透過數量越來越多的考試,來證明自己的能力,爭取更多的資源和更好的社會地位,補習教育也越來越重要。許多大學生為了通過畢業後的國家考試,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成本去補習班、購買函授,補習教材的良窳就成了業者間相互競爭的重要關鍵,近日有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業者參考同業的補習教材就構成著作權的侵害,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著作權】YT頻道可否合理使用電影內容?

無論是電影的預告片、正片、海報、花絮,其實都受著作權法保護,臺灣本地代理商取得正片的專屬授權時,可能也會取得前述周邊的授權,本地民眾若未經專屬被授權人的同意,就使用這些素材剪輯成影片上傳到YT頻道,除可能構成重製權的侵害外,也有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問題,只是臺灣的著作權法原則上採取告訴乃論,如果專屬被授權人認為這些行為對自己不生損害,不主動提告,司法機關往往未必會主動查緝。新聞中提到有YT頻道被追究法律責任,往往是代理商認為這個頻道的影片已經影響了他們的商業利益,這才會用著作權法追究頻道主的民刑事責任。

【著作權】從大陸圖庫下載圖片來使用的著作權法責任

不少人會從網路上找圖片來使用,但使用非自己創作的網路圖片,其實存在非常高的侵權風險。有些網友會主張圖片是來自於免費的網路圖庫,並提出該圖庫的使用者條款,抗辯自己以為該圖庫合法、或是不知道該圖庫的內容有侵害他人權利,這種抗辯或主張能被法官或檢察官採信嗎?

【著作權】原住民傳智權的首件確定判決

號稱原住民族傳智權第一案的奇美部落訴原住民族委員會一案近日三審確定,奇美部落在第一、二審敗訴後,雖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經最高法院宣判,駁回奇美部落的上訴,宣告原委會勝訴確定。由於這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立法以來首件訴訟案件,且被告還是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法院和原委會均相當重視。全案就原住民族傳智權的案例或是合理使用的見解,均為全台灣第一件,具有司法史上里程碑的價值,可供後續類似判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