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網路打嘴炮被告,抗辯說帳號被盜有用嗎?

三立新聞台「揭弊女神」主播馬郁雯因先前在採訪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時,質疑其直播募款12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事後臉書粉專引來大批網友攻擊。馬主播在4/11時怒斥:「我尊重言論自由,但不代表你(妳)們可以對我人身攻擊、甚至用惡毒的語言問候我的家人」,並針對其中出言不遜的21名網友提告,還特別強調「這21人一個都跑不掉,我們法院見!」。而在這事件中卻出現意料之外的插曲,這21名網友當中竟有3名是現職員警,分別服務於新竹市警察局法制科、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以及航警局安全檢查大隊,萬萬沒想到,這3名員警均不約而同的用了網路老梗宣稱自己的帳號「被盜用了」。而這種以「帳號被盜」抗辯非自己所為的說詞,在刑事訴訟上真的行得通嗎?

【刑事】交付審判之轉型與修正-「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自訴制度採取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刑事訴訟法319條第2項),必須委任律師始得提起,在准許提起自訴時,也有該規定之適用;再者,自訴制度有不得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出之限制,但是若是「准許提起自訴」,就不受此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21條但書);另外,為了避免當事人提出之證據被認為非「新事實或新證據」而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再行起訴的規定,本次修法也為此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二項,讓新事實或新證據的範圍包括,「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刑事】愛車遭他人塗滿黃油,真的無法可管嗎?

就刑法上毀損罪之要件來看,按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毀損罪要件之行為是「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以司法實務歷來的見解來看,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7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例參照)。而其中所謂毀棄,指毀滅、拋棄而消滅物之全部效用或價值之行為;所謂損壞,係指改變物質之形體而減損物之一部效用或價值之行為;至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未變更物之形體,而消滅或減損物之全部或一部之效用或價值之行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