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井澤」可否作為商標主要識別主體?
甲於以「輕井澤鍋の物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餐廳;旅館;冷熱飲料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酒吧;飯店;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快餐車;拉麵店;燒烤店;涮涮鍋店;冰淇淋店;民宿;桌子椅子桌布及玻璃器皿出租;會場出租;除用於劇院或電視攝影棚外之燈光設備出租;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服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形,應不准註冊而核駁。
甲於以「輕井澤鍋の物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餐廳;旅館;冷熱飲料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酒吧;飯店;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快餐車;拉麵店;燒烤店;涮涮鍋店;冰淇淋店;民宿;桌子椅子桌布及玻璃器皿出租;會場出租;除用於劇院或電視攝影棚外之燈光設備出租;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服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形,應不准註冊而核駁。
「蘇打綠」樂團與前經紀人林暐哲的商標權訴訟,近日出現重大轉折,刑事部分,是由「蘇打綠」樂團獲得勝訴,雖經檢察官起訴,然一、二審都獲判無罪,認為專屬授權已經終止,不構成侵權。然民事部分請求返還「蘇打綠」商標權者,均是由林暐哲獲得勝訴,林暐哲近日卻發表聲明,表示要「放棄」商標的所有權,似乎宣告雙方間的一連串爭訟,即將落幕了嗎?
在「告訴乃論」的限制下,儘管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網路的著作非法傳輸行為越來越多,刑事案件並未等比級數上升。然這個現象,可能要成為過去式了,為了加速推動加入CPTPP的計畫,行政院目前已經通過草案,將部分重大數位侵權行為,修正成為「非告訴乃論」,讓司法機關得主動介入處理,無需等待權利人提告。
近年國際行李箱大廠RIMOWA對於本土諸多行李箱業者提起公平交易法相關案件的民事訴訟,主張這些業者所銷售的行李箱與伊行李箱上的「百褶設計」相近,稱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2條,前述「百摺設計」屬於著名表徵,應受保護之類的。類似案例在台灣其實不罕見,然關鍵點在於,該條保護的對象必須是「著名商業表徵」,如果無法證明自己算是著名,就不受本條規定的保護。
很多人逛夜市都會看到攤商賣的各式各樣玩偶周邊,其中不乏許多知名動漫作品,例如最近紅透半邊天的鬼滅之刃、小朋友最喜歡的寶可夢等等,但最近有新聞指出,其實這些是有違反商標法疑慮的。
不論是著作權法、商標法,販賣盜版商品的行為會違法,一般民眾應該都有此認知;但是,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難道,賣正本商品,也會違法嗎?
大家都知道商標和專利權是要透過註冊登記才受到保護的,甚至還有所謂商標代理人、專利師的出現,協助權利人跑完這個行政流程。像著作權的話,需不需要經過類似上述登記的過程,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
「杰特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LegoKing設計體(彩色)」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然全球知名的玩具公司丹麥商「樂高公司」發現之後,發現這和他們以往使用與註冊的「Lego」系列商標(下稱據爭商標)非常近似,馬上提起異議,認為系爭商標不得註冊,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樂高公司說的有理,杰特公司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所以在107年作成商標異議審定書撤銷系爭商標的註冊。杰特公司不服前述異議審定書的處分結果,提起訴願,經駁回後,仍然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Momo親子台表示「焦糖哥哥」為該公司的商標,寄發存證信函給陳嘉行告知不能用「焦糖哥哥」,雙方發生使用「焦糖哥哥」之爭議,目前已有初步結果,經過陳嘉行向智慧財財局申請廢止「焦糖哥哥」商標,據新聞報導,智財局已廢止Momo親子台註冊「焦糖哥哥」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當然,Momo親子台若不服該廢止處分,仍得提出法律上救濟。
大家出國旅遊都會大買特買,因為比起那些商品輸入台灣再買,當地的價格可能更便宜,旅客如此,商人當然也是如此,比起透過代理商購買要被剝一層皮,有能力的廠商直接到國外和原廠購買,成本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