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正版遊戲光碟,也會違法嗎?
不論是著作權法、商標法,販賣盜版商品的行為會違法,一般民眾應該都有此認知;但是,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難道,賣正本商品,也會違法嗎?
不論是著作權法、商標法,販賣盜版商品的行為會違法,一般民眾應該都有此認知;但是,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難道,賣正本商品,也會違法嗎?
大家都知道商標和專利權是要透過註冊登記才受到保護的,甚至還有所謂商標代理人、專利師的出現,協助權利人跑完這個行政流程。像著作權的話,需不需要經過類似上述登記的過程,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
「杰特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LegoKing設計體(彩色)」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然全球知名的玩具公司丹麥商「樂高公司」發現之後,發現這和他們以往使用與註冊的「Lego」系列商標(下稱據爭商標)非常近似,馬上提起異議,認為系爭商標不得註冊,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樂高公司說的有理,杰特公司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所以在107年作成商標異議審定書撤銷系爭商標的註冊。杰特公司不服前述異議審定書的處分結果,提起訴願,經駁回後,仍然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Momo親子台表示「焦糖哥哥」為該公司的商標,寄發存證信函給陳嘉行告知不能用「焦糖哥哥」,雙方發生使用「焦糖哥哥」之爭議,目前已有初步結果,經過陳嘉行向智慧財財局申請廢止「焦糖哥哥」商標,據新聞報導,智財局已廢止Momo親子台註冊「焦糖哥哥」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當然,Momo親子台若不服該廢止處分,仍得提出法律上救濟。
大家出國旅遊都會大買特買,因為比起那些商品輸入台灣再買,當地的價格可能更便宜,旅客如此,商人當然也是如此,比起透過代理商購買要被剝一層皮,有能力的廠商直接到國外和原廠購買,成本更低。
大家在夜市賣場、網路商場、甚或取物販賣機等地方,常常會看到許多知名動漫作品角色的布偶,諸如皮卡丘、哆啦A夢、小丸子等等,但很多時候,這些布偶是沒有經過原廠授權,不僅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也會有侵害商標權的疑慮,最近就有則新聞提到這件事情。
事情是這樣,有名軍人在投筆從戎報效國家之餘,還兼差在網路上賣一些動漫貼紙、別針、按鍵貼,貨品來源是從掏寶取得,經營得當,所以在網路上小有名氣。然出了名,當然就容易被盯上,保二總隊下單取得該軍人所販售的商品後,主動向日本廠商詢問,這些是否有經過授權,得到了否定的答案,隨即將其移送地檢署。要知道,著作權法雖然採取原則上告訴乃論,但商標法可不是,司法機關是可以主動起訴、論罪的,日本廠商雖然沒有追究被告關於侵害著作權的爭議,然就商標法的部分,既然移送了,檢察官就要處理,隨之也將之起訴。一審法官在被告主動繳回一萬多元的不法所得後,僅判其拘役而沒有有期徒刑。
所以,可不要以為拿知名動漫人物的IP來賺點外快,廠商身處國外,天高皇帝遠,手伸不過來,在商標法採取原則上非告訴乃論的時候,司法機關基於打擊犯罪、維護智慧財產權與台灣國際聲譽的必要時,是會主動偵辦的。賣家在進貨時,可要源頭出示授權證明,避免故意侵權,否則到時候背上刑事責任,可就得不償失了。
前NBA球星柯比‧布萊恩(Kobe Bryant)在華人世界可說是家喻戶曉,雖然退役多年,仍在國際社會各界擁有相當的影響力,諸如「小飛俠」、「黑曼巴」等外號,在喜好籃球的年輕人世界可說人人皆知。日前有位賽車教練以「Black Mamba」也就是黑曼巴的英文,向智財局申請商標,就遭到柯比的公司提出異議,認為「Black Mamba」就是柯比的別名,豈可申請商標?智財局也認為柯比公司說的有理,申請人不符,一狀告到了法院。
張榮發先生創辦了長榮航空,其子張國煒則創立了星宇航空,父子均雄心展翅於天空。但是咧,星宇航空都還沒成立,卻有人搶先一步註冊了「星宇」商標。這還如何是好啊?當然就衍生了商標異議紛爭。
有人力資源公司使用「誠品」作為公司名稱,誠品書店認為侵害其商標權,乃向智財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