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機關違法取消投標資格或廢標之行政訴訟問題

基本上,一般政府採購開標過程,有時會有廠商的資格審查,之後再進入決標確認得標予某廠商。實務上曾發生的狀況,在第一階段的資格審查,有數家廠商參予投標,但多資格不符,只有某一家廠商資格符合規定,接著機關要進入決標階段,機關後來因故認為廠商資格不符,就取消伊投標資格,更進而為廢標處分,然後,再重新另外開啟一個採購案,並決標予另外的廠商及簽約。在此情形下,若前案的廢標均屬合法,當無任何問題,不過,若機關先前取消某廠商的投標資格及廢標處分,存在違法的情形,機關應負如何的責任?廠商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政府採購】複數決標的開口契約,可以偏心只向其中一家採購嗎?

按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規定,所謂複數決標是指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其決標方式有二,其一為「分項報價,分項決標」;其二為「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標價」。複數決標的其中一項機能即在於採購的品項繁多或對供貨數量有一定需求,為分散貨源而採取之機制之一;又所謂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約,且開口契約並非為約定為一定數量之採購,採購數量僅為預估需求數,容許機關保留在該期間及金額範圍內得向得標的廠商採購。那如果今天在複數決標開口契約,機關既在發生複數得標的廠商中可以選擇該履約標的的採購數量,可以只對其中一家集中採購嗎?

追加契約外工程之金額限制問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