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罵不要臉,打民事官司法院要判賠多少呢?
如果被罵不要臉,上法院打官司划算嗎?近日有一個類似新聞案例,某張姓警員因為林姓同事向值班幹部投訴,乃對林姓同事不滿,而在派出所內辱罵「你怎麼那麼不要臉!」,被罵的林姓同事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20萬元。不過,考量雙方均為專科畢業,目前擔任公務員,認定精神慰撫金為「3,000元」!
如果被罵不要臉,上法院打官司划算嗎?近日有一個類似新聞案例,某張姓警員因為林姓同事向值班幹部投訴,乃對林姓同事不滿,而在派出所內辱罵「你怎麼那麼不要臉!」,被罵的林姓同事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20萬元。不過,考量雙方均為專科畢業,目前擔任公務員,認定精神慰撫金為「3,000元」!
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某甲到某日式料理店用餐,不慎摔傷,提起民事訴訟精神賠償的數額𠲆法院判賠金額差了十萬八千里,本件判決,關於精神賠償的判決寫法,和一般判決沒有多大差別,但這樣的精神賠償數字是否適當呢?值得來討論!
離婚可以是兩人講好同意離婚,也有一方不同意而經由法院訴訟判決離婚。離婚有時會有財產分配的問題,基本上如果雙方講好分配方式,就不會有爭議,但如果講不攏,就可能要由法院來判決分配。最近,由於股市大跌更可能造成離婚訴訟因為股票價值爭議而引起的財產分配問題。
離婚可能會談到財產分配的事情,如果夫妻合意離婚,大家已經講好財產怎麼分配,就沒什麼問題。但是,若是打官司訴訟離婚的狀況,夫妻間財產要怎樣分配呢?
針對心愛的寵物被害死亡,毛爸毛媽因此傷心難過的精神痛苦,司法給一個公道嗎?類似寵物被害死亡的精神撫慰金請求案例,司法實務判決,多匠氣用法,拒絕類推適用或以其他方式來給予毛爸毛媽公道,例如:民國114年2月間最新判決觀點,就是死板板脫社會化認事用法。
過往,對於駕駛車輛將人家的寵物給撞死傷,飼主除了請求寵物的價值及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外(有法官會認為寵物納骨塔費用太高而判決減少),得否主張精神上痛苦而要求慰撫金賠償呢?個案上,曾有狗狗遭撞死請求精神賠償,不過法院只判決財產損害賠償,至於精神賠償則不予同意,這是司法實務傳統向來的觀點。後來,該個案寵物主人不服提起憲法訴訟,憲法法庭仍然不受理。不過,不同意書的大法官有提到「關於身分關係『父、母、子、女,及配偶關係』外,是否尚可包含其他情形,甚值探究。尤有疑義者,所謂之『身分關係』,是否僅限於『自然人相互間』,或可包含『自然人與寵物相互間』。」如此觀點,比較符合社會常情,不過仍非通說。
新聞報導指出,資深歌手鄭華娟前陣子離世,她生前相當關注她妹妹的死亡車禍官司,更數度在社群為妹妹發聲,疾呼政府修法。今年二月間,鄭華娟在臉書貼文:恭喜進入新國會開始進行公僕工作的各位,請勿忘:「1. 整頓交通巴士公司集團的營運法規;別繼續危害用路人安全,並要求負起所雇用司機肇事巴士公司負責人需負連帶刑事責任。2. 改善民法194條對歧視不婚不生單身國民的內容以達成多元平權的目標。」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險給付項目限於: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換言之,在被保險人未另外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之情形下,因交通事故受有體傷及財損的被害人是不能夠向加害人的強制險保險人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這也是所謂的強保法的承保範圍。
陳男為高雄一間客運公司的公車司機,某日於公車停靠區載運乘客時,依規定本應待乘客上車站穩或坐穩後,才可啟動駛離,然陳男沒有注意到被害人曾女才剛上車、正沿著走道往後移動尋找座位,在曾女未站穩就貿然啟動,恰巧又遇到前方路口號誌轉為紅燈而急煞,曾女因此而摔倒,受有頸椎、脊椎多處挫傷,致日後的生活起居需有專人全日協助、終身無法再從事工作,受有重大不治的傷害。本案中,公車司機陳男未待乘客站穩即啟動駛離,造成對方摔倒重傷的行為,除陳男本身應負之民、刑事責任外、尚涉及客運公司應負擔之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下論述之。
自從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通姦是否還需要負擔民事責任,就成為夫妻間下一個法律戰場,先是臺北地院、澎湖地院有判決否認了配偶可以依「配偶權」來起訴出軌的另一半後,最近臺南地院又有一個判決,法官援引德國詩人、哲學家尼采的名言「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判決出軌的一方不用負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