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遭停權公司的負責人再成立新公司參加投標的問題
想要投標政府標案的廠商,一旦具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並被登載於採購公報,將依同法第103條之規定予以停權,在未來一定期間內無法投標政府標案,將對業務產生很大的衝擊。但是,公司負責人能否透過另外成立新公司,而繼續參與政府標案呢?比如說A公司已被依政府採購法予以停權,A公司的負責人甲另外成立B公司而擔任負責人,甚至於,A公司與B公司的地址及電話完全相同,類似換「法人」,不換「負責人」的狀況,可以繼續參與投標嗎?
想要投標政府標案的廠商,一旦具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並被登載於採購公報,將依同法第103條之規定予以停權,在未來一定期間內無法投標政府標案,將對業務產生很大的衝擊。但是,公司負責人能否透過另外成立新公司,而繼續參與政府標案呢?比如說A公司已被依政府採購法予以停權,A公司的負責人甲另外成立B公司而擔任負責人,甚至於,A公司與B公司的地址及電話完全相同,類似換「法人」,不換「負責人」的狀況,可以繼續參與投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