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一屋二賣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是否包含已付價金及土地增值稅?

有某A不動產市價行情500萬元,屋主為乙,乙需款孔急,打五折即250萬元賣給甲,甲乙簽定買賣契約,並約定買方給付頭款後,賣方應先辦理過戶,於過戶完成三日內給付尾款辦理交屋。如賣方有拒絕給付、給付不能等違約情事,賣方須支付買方已付價金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支付頭款100萬元給乙後,乙認為賣太低,反悔不賣,把A不動產以500萬元一屋二賣給丙。問:甲向乙請求給付不能損害賠償之範圍,是否包含已付價金100萬元?

【政府採購】廠商於行政訴訟主張政府採購行為違法得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廠商於行政訴訟主張政府採購行為違法得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問題涉及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審判權的劃分。按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文義解釋上,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合併主張國家賠償,並無不可。

【民事】撞到超跑的車禍賠償責任有上限嗎?

一般人開車或騎車,看到超跑都會閃得遠遠的,擔心一旦雙方發生車禍,萬一對超跑有肇事責任時,可能修車賠償的費用會是天價。因此,就有人認為,可否立法限制超跑車禍的賠償責任呢?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簡介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