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同意不得進去人家房屋找人之侵入住宅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在抓姦案例中,某些被出軌的人會找人協助,而在抓姦當下,因長時間及多人加入幫忙「協商」,最終可能簽立高額本票作為損害賠償。但是,當事人根本沒有這麼多錢啊,這時簽立的本票或協議書有效嗎?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實務上對於「通姦」事實的認定,要有「交媾」的證據才會成立要件,什麼是交媾?自己去查字典。否則就算許多案例,一般社會觀念看起在性行為,但有可能只是在「摸來摸去或親來親去或吃來吃去」,還沒有在作愛啦!
最近,有一件很特殊的新聞案例。某旅館業者將房客用過的床單等物品,出售給徵信社,房客提出訴訟主張侵權,第一審法官認為床單上面有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判決旅館應賠償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