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被法拍查封了,要怎麼救濟?

阿傑為了降低房貸利息,聽信老友小明引薦的白牌代書毛毛所說的「安排」,將房地借名登記於小明名下,並將銀行貸款轉為小明的名義,每月還款金額果真降低,阿傑頓感輕鬆不少,就這樣過了七、八年。某日,毛毛帶著法院執行處人員到阿傑所住房地進行查封,阿傑錯愕之際,要求查看執行的法律依據,法院人員給阿傑看了拍賣抵押物裁定、執行命令,阿傑這才知道,原來這棟房產借名登記於小明名下的兩年後,小明設定了一個1,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給毛毛,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的正是毛毛。此際,阿傑該怎麼辦呢?

【不動產】聲請法拍之不動產所有權易主,抵押權人是否應再次聲請?

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法律上又稱之為「抵押權追及效」,白話來說就是抵押權是跟著標的物跑,不會因所有權人變更而有影響。

【民事】借名登記、信託讓與擔保或附買回約款之區辨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原因多端,比較常發生爭議的原因有三:借名登記、讓與擔保、附買回約款。其中,借名登記之定義,可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意旨:「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換言之,在借名登記之場合,出名人(人頭)類似受任人之地位,僅係同意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而已,該財產所有一切之用益價值及交換價值,均掌握在借名人之一端。實務上最常見之佐證,不動產之一切稅費均由借名人負擔,權狀亦由借名人持有,俾控管遭出名人出售不動產之風險。

土地登記錯誤之國家無過失責任

今(112)年初最高法院大法庭一錘定音,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裁定,認為在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權利人受有損害之場合,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匯錯帳戶,對方銀行又拒絕退款怎麼辦?法院給出解釋

實務上曾發生,某公司本來要匯100多萬元的貨款給另一公司,因員工粗心打錯一個帳戶數字,結果匯到另一家破產清算中的公司帳戶,匯入之款項馬上遭銀行扣走。所幸,該公司費了一番工夫,最後才把錢要了回來,但當然是扣除了退款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