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民意代表可否擔任採購評選委員?

  近日台中市前交通局長王義川於社群網站上質疑,有立法委員擔任台中市政府某標案的採購評選委員,可能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的疑慮,遭質疑的羅廷瑋委員則回擊一切合法;然而,現行採購法對於民意代表可否擔任採購評選委員,究竟有無明文禁止呢?

採購評選委員與標案人員有師生關係是否應辭任?

採購評選委員於獲聘擔任評選委員期間,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評選廠商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評選程序外之接觸,但人情事理的社交或相關人員的界定,在模糊之處時,不應一概而論。不過,有些行為就能比較明確的論斷,例如不得為下列相關行為:1.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2.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3.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4.為廠商請託或關說等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