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返還借名登記物,是否構成詐害債權行為?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通常仍由自己保管證明權利之文件,並保有管理、使用、處分系爭財產之權利,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也就是說,我們常聽到的借名登記,其實就是一種當事人間約定「借人頭」的契約關係,出人頭的人叫做「出名人」,借人頭的人叫做「借名人」。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通常仍由自己保管證明權利之文件,並保有管理、使用、處分系爭財產之權利,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也就是說,我們常聽到的借名登記,其實就是一種當事人間約定「借人頭」的契約關係,出人頭的人叫做「出名人」,借人頭的人叫做「借名人」。
依據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提醒所有長輩們,如果真的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又擔心他們財產到手後會不孝順,則可以加些贈與的條件,例如每個月要給多少錢孝親費或是應盡扶養義務,或是多久來探示父母一次等等,假若子女沒有做到這些約定,就可以撤銷贈與把房產要回來。
實務上曾發生,某公司本來要匯100多萬元的貨款給另一公司,因員工粗心打錯一個帳戶數字,結果匯到另一家破產清算中的公司帳戶,匯入之款項馬上遭銀行扣走。所幸,該公司費了一番工夫,最後才把錢要了回來,但當然是扣除了退款匯費。
何謂撤銷權?按民法第244條第1、2項,如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有害及其債權,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因此司法實務上便出現以下問題:法院可否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認定上述兩種方式為害及債權的無償行為而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