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廠商和機關解除契約之後可以再投標後續標案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台北市議員質疑市政府與監視器廠商台智光公司解約後重新招標,卻未將台智光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如果台智光又來投標,是否仍有得標可能?市議員並質疑,市政府解約之理由為「給付他人不法佣金、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可以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將之停權,避免有再決標給台智光之可能。

【政府採購】廠商遭沒收押標金時可能會被行政執行

  近日有新聞報導,南部有鄉公所辦理河川疏濬採購案,有兩家營造廠投標時,被發現居然投標地址相近、押標金連號、服務建議書章節和內容相同,甚至連錯漏字都一樣,經認定具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且無法提出合理解釋,故遭鄉公所發函要求繳回本已發還的押標金,營造廠仍置之不理,近日遭移送行政執行。

【著作權】機關採購標案誤用他人著作的民事賠償問題

  在大政府主義的思維下,機關為了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往往需要透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社會動員取得資源,否則在機關有限的員額下,預算實不足以支應日漸膨脹的公共需求。然透過標案向廠商採購的財物或服務,有時會涉嫌侵害到第三人的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機關此時雖無故意侵權,不會被論以刑事責任,但會不會遭法院認定有過失,而遭著作財產權人追究民事責任呢?在審理這個問題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採購契約的約定是個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