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轉讓及時效消滅問題
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有時候會於簽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或由銀行開立履約保證書予機關。其後,若工程驗收合格,無發生履約保證事由時,得請求返還之。
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有時候會於簽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或由銀行開立履約保證書予機關。其後,若工程驗收合格,無發生履約保證事由時,得請求返還之。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今年四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8條,增訂3條,總計增修21條。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的內容,說明兼顧維持政府採購秩序與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平衡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