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駕車超速10公里以內,仍然是合法行為嗎?
開車的人,大概都知道開車行駛在有限速的地方,車速只要不超過速限10公里以上,就不會被罰。這裡就有一個問題,假如速限是60公里,駕駛開65公里,就算不會被罰,但若發生車禍,這時被害人主張駕駛超速,駕駛人可以主張仍在速限裁罰寬限值內,而屬於合法行為嗎?
開車的人,大概都知道開車行駛在有限速的地方,車速只要不超過速限10公里以上,就不會被罰。這裡就有一個問題,假如速限是60公里,駕駛開65公里,就算不會被罰,但若發生車禍,這時被害人主張駕駛超速,駕駛人可以主張仍在速限裁罰寬限值內,而屬於合法行為嗎?
縱然僅將他人已公開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公家機關,只要非正當目的,且有可能造成個人生活領域被曝光而有遭人騷擾,不當利用的風險,亦會違反個資法第41條而有刑責,更遑論公開他人已公開的個人資料隨意公布,綜上所述,千萬別以為他人已公佈於眾的個人資料就不受個資法所保護,更別以為將個資提供給公家機關就不會有問題,還是要回歸個資法對於特定目的及例外事由的認定並小心所有可能涉及個資的利用或蒐集行為,避免觸法。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桃園有位熱心的林姓檢舉達人,因為檢舉諸多交通違規案件,自己反而吃上官司,遭判刑2年6月還不得緩刑,檢舉他人犯法,自己反而有刑事責任,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是因為他冒用別人的名義進行檢舉。
相信很多粉絲都有被檢舉達人偷拍或者至少聽過親友被檢舉交通違規的經驗,但常常有時候收到交通違規舉發單時,看著上面的照片,丈二金剛模不著頭緒,而心中滿滿這些疑惑:「這樣到底是哪裡違規?」、「這個時間我在這個地方嗎?」、「檢舉照片上面的時間看起來有點怪怪的!」。本文暫不討論檢舉達人在倫理上的是非,但前面一般人會出現的疑惑,所指向法律面的問題意識,其實就是行政裁罰所依據之「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