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疫情期間之停止訴訟程序問題
若人在大陸卻「官司纏身」,這時無法應訴,法院的庭還開得下去嗎?還是官司要停下來呢?
若人在大陸卻「官司纏身」,這時無法應訴,法院的庭還開得下去嗎?還是官司要停下來呢?
武漢肺炎盛行,許多國人入出境都受影響,如果延誤到行政程序或是訴訟程序上的時間時,可以主張不可抗力而展延嗎?此部分爭議可以對照當年SARS的案例來說明。
武漢肺炎造成世界往來受阻,死亡人數更是逼近當年的SARS疫情,相當嚴重,如果是政府採購的廠商,在履約上碰到疫情的影響,而有延誤,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嗎?拒絕履約,或是抗辯減少遲延違約金或是抗辯機關不得以遲延為由解約嗎?恐怕要是具體個案情況而定。
為了抑制武漢肺炎流行期間之囤積口罩哄抬價格行為,政府將特定口罩明訂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生活必需品」,算是有效率落實防疫措施。不過,有人批評可依傳染病防治法將口罩列為防疫物資,卻依刑法規定公告將「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列為「生活必需用品」,是對空白刑法濫用,說政府是在作秀,這樣的評論允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