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搞懂「國家賠償」!
我國憲法第24條明文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因此,為保障人民權益,避免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公務員不法侵害,政府於民國69年制訂「國家賠償法」。
我國憲法第24條明文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因此,為保障人民權益,避免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公務員不法侵害,政府於民國69年制訂「國家賠償法」。
,對於債權人來講,支付命令較簡便省錢省時,但是對於債務人來說,可能就實質抗辯保障不足。此故,就有歹徒異想天開,利用這種督促債務人清償的程序不需要開庭,而想要騙法院來強制拍賣他人財產。
我們多會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實務,可能會有點問題喔!針對打民事官司,大多會提及第三審的律師酬金可以請求,但是第一、二審的律師酬金,可就不行了。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針對律師費部份,目前僅規定第三審的律師酬金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似乎不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委任律師的費用。
最近,第一屆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律師大選已經夠熱鬧,司法院也跑來湊一腳,弄個《司法院版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搞得律師界大暴怒。
憲法保障民眾訴訟權,然常有民眾仗著台灣訴訟成本較美國低,且下級審原則上不會要求敗訴方負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繼而胡亂提起訴訟,讓他造不勝其擾。當事人煩得要死,看在積案如山的法院的眼中更是不耐煩,最近桃園地院就有個案子,法院痛斥當事人明顯濫訴,裁定要處罰他六萬元。
法院公告在網路上的判決書均不會公布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但當事人自己所收到的判決書正本,依法會載有「對方」的地址,竟有新聞報導有人依照判決書的地址,找到對方住處並加以報復的事情,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再添案外案,此類問題,是否違反個資法呢?
若人在大陸卻「官司纏身」,這時無法應訴,法院的庭還開得下去嗎?還是官司要停下來呢?
民事糾紛打官司,有人會花錢請律師,也有人不花錢請律師由自己去打官司。打完官司算總帳,贏的人會不甘對方害他花錢請律師,想要向對方要求賠償律師費或律師酬金。不過,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實務,可能會有點問題喔!
報導指出,有名砂石車駕駛因為酒駕撞死人,遭被害家屬求償4千多萬,法院竟然判決全額賠償,而這樣的天價賠償金額相當少見,到底是什麼原因,會有這樣的判決產生呢?
在打官司前,先行對債務人的財產(例如:不動產)聲請法院假扣押,結果債權人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請問:勝訴的債務人可以就被扣押的行為,請求債權人損害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