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同意不得進去人家房屋找人之侵入住宅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提告侵害配偶權之事前放棄求償爭議案例

新聞報導指出,聯電某已婚鄭姓經理遭葉先生指控,偷吃其配偶陳小姐,為求刺激感還故意選在他公司旁的摩鐵床戰,甚至互傳「好想妳那誘人的肉體」與「一早就溼溼地想攻擊金剛鳥」等鹹溼對話。因此,葉先生提告鄭經理侵害配偶權,請求民事賠償九十萬元。第一審法院認定鄭先生與陳小姐確實有不正常的往來,但卻判決葉先生敗訴,什麼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