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幫招標機關詢價,卻被懷疑洩漏標案秘密?
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政府採購可分為財物、勞務、工程三大類。現在有許多公共建設,機關會先以勞務採購和監督單位簽訂契約,再由監督單位擬定後續標案內容,向工程公司、營造公司招標,以完成工程。而機關一方面想要快點找到得標廠商,以推動重大建設;另一方面又想降低招標金額,避免背上浪費公帑的輿論壓力。在兩股壓力下,監督單位為求儘快有廠商投標,會拿標案內容向廠商詢價,以制訂對廠商來說有誘因的標案條件。然而在詢價過程中,卻可能因洩漏標案資訊涉及犯罪。
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政府採購可分為財物、勞務、工程三大類。現在有許多公共建設,機關會先以勞務採購和監督單位簽訂契約,再由監督單位擬定後續標案內容,向工程公司、營造公司招標,以完成工程。而機關一方面想要快點找到得標廠商,以推動重大建設;另一方面又想降低招標金額,避免背上浪費公帑的輿論壓力。在兩股壓力下,監督單位為求儘快有廠商投標,會拿標案內容向廠商詢價,以制訂對廠商來說有誘因的標案條件。然而在詢價過程中,卻可能因洩漏標案資訊涉及犯罪。
著作權和營業秘密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部分,都是企業、公司用以保障自己財產的一項工具,然二者相比,營業秘密的要件卻相當嚴格,如果不具有秘密性,或是沒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沒有產業利用價值[1],都不受營業秘密的保護,刑法的工商秘密的標準雖然較營業秘密寬鬆,然是否具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仍是判斷是否成立工商秘密的一大因素。相較之下,著作權只要符合最低創作性,基於小銅幣原則或是美學不歧視原理,素人所寫的一篇文章、小孩畫的一張圖、拍攝的一張相片,都有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比起營業秘密,公司更多時候其實是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的。近日有則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刑事判決就充分闡釋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