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計程車司機將乘客丟包在快速道路的法律責任
新聞案例報導,一名溫姓替代役男搭乘多元計程車赴新北市板橋區,疑因踢車門及椅背引發林姓司機不滿,遭丟包在台64線快速道路中和段,後來該乘客倒臥車道遭四台汽車相繼輾過,警方獲報趕抵,發現溫男爆頭身亡,現場血跡斑斑慘不忍睹,運將及四名駕駛均被移送法辦。計程車司機將乘客丟包在台64快速道路,如果乘客因而被其他車輛撞死,運將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新聞案例報導,一名溫姓替代役男搭乘多元計程車赴新北市板橋區,疑因踢車門及椅背引發林姓司機不滿,遭丟包在台64線快速道路中和段,後來該乘客倒臥車道遭四台汽車相繼輾過,警方獲報趕抵,發現溫男爆頭身亡,現場血跡斑斑慘不忍睹,運將及四名駕駛均被移送法辦。計程車司機將乘客丟包在台64快速道路,如果乘客因而被其他車輛撞死,運將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如果老婦人沒有上述行為,警方任意上銬之行為就會違反比例原則,老婦人如認為警察上銬行為違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個派出所的所長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經過和解,地檢署才給予不起訴處分,令人十分訝異,負責取締著作權的警察,怎麼也會遭人提告著作權?原來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警察公仔」案件,據說之前連盧秀燕市長都被提告過,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新聞報導指出,振興五倍券在10月8日才開始發放,當天就出現國內首起偽造五倍券的案件,大家要知道,偽造振興五倍券使用,可是非常嚴重的罪行。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某林姓老婦偷了李女放在機車旁的二串衛生紙,遭被害人索討十八萬元和解,老婦匯款後對被害人提告恐嚇取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