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八里垃圾掩埋場採購案:分批辦理採購居然會這樣!
為避免機關化整為零,規避相關採購程序,政府採購法第14條前段、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乃規定,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為避免機關化整為零,規避相關採購程序,政府採購法第14條前段、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乃規定,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像是噪音擾鄰的損害賠償請求,就是以「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或稱之為精神賠償)。基本上,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意旨、105年度台抗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俗話說:千金難買好鄰居,房子再豪華再高級,一旦碰到惡鄰居,生活瞬間天堂變地獄。現代環境地狹人稠,房屋多為相鄰建築之公寓,即使是獨棟透天設計,仍會有左右鄰居,生活中所產生的聲響,多少都會互相干擾,若不幸遇到噪音不斷的住戶,該如何解決呢?
很多住在學校附近的住戶,總會在白天聽到學校的鐘聲,有些人不以為意,有些人還蠻喜歡的,但也有人會覺得吵鬧,最近在新北市就有個判決,認為學校在早上八點以前的鐘聲太吵,應該賠償周邊住戶的精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