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川普的大刀:台灣的著作權法會被看為不公平貿易對象嗎?
美國總統川普近日宣布將對世界各國、地區實施「對等關稅」,台灣自然難以倖免,也遭川普總統論以32%的關稅,政府釋出零關稅的善意,在網路上喊話希望川普總統手下留情,只是同樣被論以32%對等關稅的瑞士,早已經對美國零關稅,也同樣被川普總統列入制裁名單,對等關稅的幅度比歐盟20%還高,零關稅能不能當成是一個和美國討價還價的籌碼,恐怕令人質疑。
美國總統川普近日宣布將對世界各國、地區實施「對等關稅」,台灣自然難以倖免,也遭川普總統論以32%的關稅,政府釋出零關稅的善意,在網路上喊話希望川普總統手下留情,只是同樣被論以32%對等關稅的瑞士,早已經對美國零關稅,也同樣被川普總統列入制裁名單,對等關稅的幅度比歐盟20%還高,零關稅能不能當成是一個和美國討價還價的籌碼,恐怕令人質疑。
討論著作權法是否為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在於檢警機關到底有無主動查緝盜版的義務,以商標法來說,刑事責任屬於非告訴乃論,不乏保智大隊員警主動在網路上釣魚,取締拍賣網站上的盜版商;然著作權法則不同…
日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推動的「2025 Kaohsiung Wonderland高雄冬樂園」與知名角色「吉伊卡哇」合作,推出大量吉伊卡哇周邊商品。豈料,有不少攤販也在販售吉伊卡哇商品,似乎未經合法授權,警方聞訊到場取締疑似盜版的攤販,並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1款及著作權法將之移送地檢署偵辦。
電視台主張分享超連結的行為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擬制侵權,也遭智財商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該款要件有三,分別是「⑴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⑵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⑶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但使用者透過該連結只有觀看電視節目的效果,沒有「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的效果,遑論有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如果觀眾本身單純觀看盜版節目,不算是公開傳輸或是重製行為,那麼分享盜版節目的超連結也不會構成前述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擬制侵權行為。
網路紅人常會在自己部落格或社群頁面上分享很多生活趣事,諸如旅遊美食、登山健行、潛水衝浪等等,不一而足,甚至還有人會自彈自唱,將音樂、歌曲也放上去,熱門者會引來諸多好評。若有其他網友透過QR CODE的形式去分享這些部落格或社群頁面的內容時,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陳姓男子等4人以替電影版權公司抓盜版,鎖定違法下載的網友後,再替這些公司寫訴狀,平分和解金,數年來獲利上千萬元,然遭地檢署認為此舉涉及不法,以律師法和刑法起訴的案例。新聞一出,可能會有人懷疑,為什麼明明是替著作權人抓盜版,也會違法呢?
網路上有許多影音網站,提供盜版電影、電視劇供人免費觀看,藉此賺取廣告利益,例如去年遭警方破獲的楓林網就是其中之一。經營這些網站的人上傳盜版影片供人觀賞,會侵害影片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不過,這裡有個問題?在這些網站觀看盜版影片的「觀眾朋友們」,是否也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呢?
近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804號解釋,認定著作權法光碟條款等處罰規定均合憲,讓不少智財法界人士頗為驚訝,即使本號解釋是許多智財法院的資深法官一起聲請的結果,大法官仍做成合憲性解釋,和之前同樣由諸多法官聲請的刑法累犯加重規定,宣告違憲的結果,可謂大相逕庭。
最近大家都知道日本動畫電影《鬼滅之刃》劇場版很紅,據說在日本當地已經刷新宮崎駿、新海誠兩大導演票房最速百億的紀錄,上週登陸台灣後,隨即也引起一陣「鬼滅熱潮」,但新聞報導,有大學生竟然於電影院中拿出手機來錄影,隨即遭電影院查獲並送到警察局,片商警告,如果還有這種行為,恐怕會使台灣無法得到日本熱門動畫電影的代理權,只是這樣的行為,究竟有何法律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