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乘客性騷擾空服員的法律責任

最近有一位海關人員對空服員性騷擾的新聞案例。根據報導指出,有位黃先生在搭乘長榮航空從慕尼黑返台班機時,疑似對一名空服員性騷擾,並自稱海關而要求對方下機單獨接受行李檢查,甚至語帶威脅稱「只是給她一個小小的教訓!」,讓空服員心生恐懼。報導進一步說黃員還有其他不當行為及拍攝空服員行為,班機抵台後,該名空服員乃至航警局報案告訴恐嚇及性騷擾。本案已進入司法調查程序,黃員堅決否認全程有肢體接觸,強調拍照事件純屬誤會,僅正常要求空服員到紅線櫃檯受檢等,至於事實真相如何,就有待司法調查清楚了。

司法院大法官有權力停止執行法院裁判?

根據新聞報導,義大利籍商人甲跨海至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與我國籍空服員乙爭奪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甲並按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向臺北地院聲請「暫時處分」,希望臺北地院裁定乙將丙交付予甲、甲得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至少一年,而臺北地院亦裁定乙應將丙交付予甲,甲得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至一審裁定出來(臺北地院108年度家暫字第46號裁定),乙不服一路抗告至最高法院,最終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事件發展至此,乙似乎無法阻止甲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但此時司法院大法官出手了,裁定暫時處分,暫時停止執行上述暫時處分 (司法院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而看著新聞一路發展的讀者或許有疑問:大法官原來權力如此大?筆者就藉此機會,向讀者法普大法官暫時處分權的前世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