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對交通違規者不開單就一定構成圖利罪嗎?
有的民眾以為警察看到交通違規不開單,就會構成圖利,這是錯誤觀念。在某些情形,除了有裁量上的問題,有的也有可能是法律認知的問題,或許也有民眾未查覺的其他不會構成圖利罪的因素。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圖利罪,是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輕微而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還是非常重的罪。所以說,無論檢察官或法官在面對類似案件的判斷上,絕對要非常的謹慎,否則很容易就毀了一位公務員的警察生涯。
有的民眾以為警察看到交通違規不開單,就會構成圖利,這是錯誤觀念。在某些情形,除了有裁量上的問題,有的也有可能是法律認知的問題,或許也有民眾未查覺的其他不會構成圖利罪的因素。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圖利罪,是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輕微而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還是非常重的罪。所以說,無論檢察官或法官在面對類似案件的判斷上,絕對要非常的謹慎,否則很容易就毀了一位公務員的警察生涯。
發生車禍後,雙方通常是作完筆錄就各自回家,頂多有對方的電話聯絡方式;但是想要透過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時,卻沒有對方的姓名或地址等資料,是要如何提出訴訟求償呢?
一般我們會經常看到大排長龍的車輛,在什麼地方呢?就是排隊準備進入大賣場、百貨公司、加油站或各種店家等等,但是若其中排隊車輛是占用車道或是違規排隊準備進入的行為,就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罰也就算了,若是其他機車、汽車或行人經過,因為要閃避這些違規車輛,而與其他車輛發生車禍,違規排隊的車輛要負責嗎?
開車不超速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合法取締超速,當事人可以接受,不合法取締超速,當事人就不能接受了。實務上,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測速照相取締,涉及取締標誌設置距離、測速科學儀器設置、相關速限等等問題。瞭解相關實務見解,如果遇到被不法取締,就有撤銷罰單的可能
分享個最近朋友發生的案例,A騎乘機車搭載B行經某夜市街道,與對向迎面來的C所騎乘機車錯身而過後,C機車突然倒地,A從後視鏡看到覺得奇怪,回頭問B有無撞到C?B回答:「沒有吧,我沒感覺」,A即不以為意的把車騎走了。
開車在路上遇到警察臨檢,你會怎麼做?除非駕駛心中有鬼,本身是通緝犯、車內有違禁品,有酒駕或其他違規行為等,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會遵照警察指示停車受檢。在上面新聞案例中,行為人除了刑事公共危險罪嫌之外,在行政上還要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