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錄院線片上傳,構成什麼著作權法刑責?
最近大家都知道日本動畫電影《鬼滅之刃》劇場版很紅,據說在日本當地已經刷新宮崎駿、新海誠兩大導演票房最速百億的紀錄,上週登陸台灣後,隨即也引起一陣「鬼滅熱潮」,但新聞報導,有大學生竟然於電影院中拿出手機來錄影,隨即遭電影院查獲並送到警察局,片商警告,如果還有這種行為,恐怕會使台灣無法得到日本熱門動畫電影的代理權,只是這樣的行為,究竟有何法律上的責任?
最近大家都知道日本動畫電影《鬼滅之刃》劇場版很紅,據說在日本當地已經刷新宮崎駿、新海誠兩大導演票房最速百億的紀錄,上週登陸台灣後,隨即也引起一陣「鬼滅熱潮」,但新聞報導,有大學生竟然於電影院中拿出手機來錄影,隨即遭電影院查獲並送到警察局,片商警告,如果還有這種行為,恐怕會使台灣無法得到日本熱門動畫電影的代理權,只是這樣的行為,究竟有何法律上的責任?
不論是著作權法、商標法,販賣盜版商品的行為會違法,一般民眾應該都有此認知;但是,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難道,賣正本商品,也會違法嗎?
拉妃爾為一國小老師,近日因課程要教導小朋友認識台灣常見水鳥,認為課本上所列的圖片不夠清晰,無法引起學生興趣,故十分認真的在網路上搜尋相關圖片,並製作精美可愛的小冊子發給學生,學生們均愛不釋手,且拿著小冊子四處向其他班同學炫耀。然而,該小冊子上的某張水鳥照片,就這麼剛好是隔壁班同學爸爸拉索投稿得獎的照片,拉索十分不滿自己在關渡公園蹲了一整天千辛萬苦拍到的照片就這樣被擅用了,隨即對拉妃爾提告。拉妃爾不懂,只是用張照片不行嗎?
日前發生一些公眾人物的學位論文,遭質疑涉嫌抄襲的新聞,甚至還有大學經過調查後,撤銷其學位的案例,讓許多人下定決定,自己拿到學位之後,論文絕對不要網路公開,以免以後發生什麼事,被別人拿放大鏡來檢視,這樣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嗎?
大家都知道商標和專利權是要透過註冊登記才受到保護的,甚至還有所謂商標代理人、專利師的出現,協助權利人跑完這個行政流程。像著作權的話,需不需要經過類似上述登記的過程,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
最近OTT類的線上串流影音平台在台灣很紅,但也有不少不肖網友,竟然是以非法管道取得影片,自己架設網站,供國內民眾瀏覽,收取會員費或賺取廣告佣金,就有些平台在外國權利人的提告下,遭刑事局查獲,繼而整個平台遭下架的情形,許多人質疑,這明明就是外國著作,台灣的法律怎麼會加以保護?
對於知名作品所生的同人作品,在網路上頗為常見,像是有些網友會寫《哈利波特》的同人小說,或是漫威作品的同人圖畫,這些基於既有著作所生的二次創作,是否也會有著作權呢?
很多人會轉貼網路電子新聞在自己的社群頁面上,有些時候是透過連結轉貼,有些時候是轉載文字內容,這時候會侵害記者或是報社的著作權嗎?
熟悉好萊塢英雄影集的人都知道,要以這些超級英雄為主角拍攝電影、影集,都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美國影視巨頭常常會跨海提到,追訴侵害他們著作權行為的人。近日在台灣,有人演出了傳統布袋戲知名角色「史豔文」,也被認為侵害他人對於角色的著作權,一狀告到了地檢署。
近年來,候選人學位意外成為選戰攻防焦點,過往的學位論文會被選民或政治評論員拿放大鏡檢視。新聞報導,有人拿李眉蓁碩士論文和其他文獻對照,發現有近五頁和先前童振源教授在期刊發表論文相同,而且沒有引註來源,比對者認為李眉蓁的行為除侵害童教授著作權外,也構成學位授予法第17條應撤銷學位的事由,引發學術倫理與著作權二方面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