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和解就可以免刑責嗎?

網路紅人谷阿莫的著作權糾紛,近日在谷阿莫發表聲明,與最後幾家片商達成和解後,似乎告一段落,谷阿莫並在臉書上刊登聲明,表示以後會注意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引用告訴人具有著作權的影片,姑且不論聲明的內容,仍有吟味的空間,但這是否就表示如果和解的話,著作權法刑事方面就沒有責任了呢?

網紅頻道作品遭控涉及抄襲的著作權法議題

在Youtube上開設頻道而擁有數十萬粉絲訂閱的知名設計團隊「Lo-Fi House」,近日遭人踢爆,一些作品竟似是抄襲外國網站Pinterest的圖而來,有熱心網友整理了該團隊的作品,並與Pinterest網站進行對照,質疑那些作品可能有抄襲問題,事發後為求止血,「Lo-Fi House」也火速下架遭質疑的一些影片,也表示後續會向著作權人洽談授權,避免爭議,然消息經媒體經報導後,可說重創商譽。

梗圖也有著作權,應注意是否成立合理使用

許多人在Facebook、LINE上面聊天時,都會傳送許多耳熟能詳的「梗圖」,讓看到的人會心一笑,甚至還會將「梗圖」內容加上切合時事的文字,希望發人深省。只是這種使用他人圖片的訊息內容,還是要注意到一件事,就是「梗圖」也是有著作權的,不管你是FB小編呢,還是群組的管理員,都要注意這些「梗圖」是不是符合合理使用,以避免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從蘇打綠吳青峰案談契約延展及專屬授權

蘇打綠樂團前主唱吳青峰公開演唱自己創作歌曲,遭起訴違反著作權法,引發話題。一般人會覺得奇怪,吳青峰為何不能利用自己的創作呢?或是說,就算授權其他人,既然已終止了,為何還是不能唱呢?這就要提到二個重要概念:一個是「契約延展」的效力,一個是「專屬授權」的觀念。

網拍哆啦A夢貼紙,會有刑事責任嗎?

大家在夜市賣場、網路商場、甚或取物販賣機等地方,常常會看到許多知名動漫作品角色的布偶,諸如皮卡丘、哆啦A夢、小丸子等等,但很多時候,這些布偶是沒有經過原廠授權,不僅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也會有侵害商標權的疑慮,最近就有則新聞提到這件事情。
  事情是這樣,有名軍人在投筆從戎報效國家之餘,還兼差在網路上賣一些動漫貼紙、別針、按鍵貼,貨品來源是從掏寶取得,經營得當,所以在網路上小有名氣。然出了名,當然就容易被盯上,保二總隊下單取得該軍人所販售的商品後,主動向日本廠商詢問,這些是否有經過授權,得到了否定的答案,隨即將其移送地檢署。要知道,著作權法雖然採取原則上告訴乃論,但商標法可不是,司法機關是可以主動起訴、論罪的,日本廠商雖然沒有追究被告關於侵害著作權的爭議,然就商標法的部分,既然移送了,檢察官就要處理,隨之也將之起訴。一審法官在被告主動繳回一萬多元的不法所得後,僅判其拘役而沒有有期徒刑。
  所以,可不要以為拿知名動漫人物的IP來賺點外快,廠商身處國外,天高皇帝遠,手伸不過來,在商標法採取原則上非告訴乃論的時候,司法機關基於打擊犯罪、維護智慧財產權與台灣國際聲譽的必要時,是會主動偵辦的。賣家在進貨時,可要源頭出示授權證明,避免故意侵權,否則到時候背上刑事責任,可就得不償失了。

翻拍照片之著作權侵權爭議

新聞報導指出,潘女在某觀光老街開店販賣懷舊、文創產品,遭胡男提出刑事告訴。告訴理由謂被告將「台灣骨董雜貨珍藏圖鑑」書中「花王洗髮粉」、「黑松可樂」、「學生帽子」、「黑松汽水」、「公用電話」、「維他露」等照片,做成看板後布置在店內,用來招攬、吸引不特定消費者,乃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罪。

CD轉檔成MP3格式的著作權法問題

生產MP3播放器的公司,為了增加消費者能使用公司產品,意欲教導消費者將CD轉檔成MP3格式,將有利產品銷售。但是,又會擔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某公司就類似CD轉檔成MP3格式問題,詢問智慧財產局能否教導消費者將CD轉檔成MP3格式,用於該公司的MP3播放器;或附加轉檔程式於該公司的MP3播放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