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肖廠商侵害肖像權的賠償分析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而且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所以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然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所以肖像權被侵害的時候,可以按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損害賠償。並且依照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模仿高捷聲明,難道沒有侵害著作權嗎?

著作權的行使會受到著作權本身的規定與憲法其他基本權所限制,著作權並非絕對的權利,例如:著作權法有著諸多的列舉權利限制規定與概括合理使用,在在都不允許著作權人將自己的權利無限上綱;另外,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也會影響著作權行使的邊際,就高捷的聲明遭該餐廳抄襲改作一事,就要考慮著作權法的規定來判斷。

可以使用和藝人高捷合照的相片作廣告嗎?

民眾一定要注意,自己擁有合照的著作權,但不當然能夠使用他人的肖像權。著作權的效力在於禁止他人未經授權的使用,且和肖像權相互獨立,就算民眾和名人合拍取得照片的著作權,只是能夠取締他人對於照片的侵權使用,自己若要使用該照片作為「行銷」使用,絕對要有法律上理由(例如:言論自由)或是契約依據,否則很容易吃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