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司法院大法官們:釋字第805號解釋
三級警戒期間,雖然不少法院的個案都暫時不開庭,但掌管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大法官們,仍然有開會作成解釋。近日,大法官又做成的釋字第805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與相關規定,未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意旨,要求各機關應該在解釋後二年內修政。
三級警戒期間,雖然不少法院的個案都暫時不開庭,但掌管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的大法官們,仍然有開會作成解釋。近日,大法官又做成的釋字第805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與相關規定,未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意旨,要求各機關應該在解釋後二年內修政。
社會新鮮人被騙金融卡、存摺的情況,時有所聞。換句話說,詐欺集團除了騙錢外,還要騙帳戶來洗錢,讓較懵懂涉世未深的年輕人,不知不覺的就將存摺提款卡交出來,成為詐騙集團洗錢的人頭帳戶,因而變成警示帳戶。
銀行法第136-1條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若案件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潛在被害人),是否須先行確定其等之求償數額,並予扣除後,始就餘額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最高法院曾經有肯定說,也有採否定說的見解。
實務上,被詐騙集團以各式招術騙去匯款,這種明顯是被騙錢的被害人。但是,有一種是被騙走銀行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變成人頭帳戶,很容易會從被害人角色變成被告的身份,千萬要注意。明確為詐欺同夥的,則又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