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公寓大廈可否經區權會決議訂定「終身不得擔任社區管理委員」之規約?
按規約是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按規約是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權利能力」是指人或組織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擁有權利能力的人或團體稱為「權利主體」。白話來說,以簽訂契約為例,如無權利能力之人或團體簽訂契約的話,該契約是無效的(須注意的是,自然人除權利能力外,還須視有無行為能力,見民法第12條至15-2條、第75條至第85條)。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委會為社區住戶大家作事情,住戶應尊重管委會的管理權責。其次,住戶也應該要遵守規約行事,否則管委會很難管理社區的事情。然而,在某些情形,有的住戶就是不聽勸,基於自我考量行事,這種情形,管委會就很困擾了,例如:規約對住戶不能裝鐵窗有所規定,有的住戶就認為遭小偷誰要負責?硬是不遵守規約要求社區美觀不能裝鐵窗的規定,這時管委會該怎麼辦呢?
在家防疫,一定想偶爾出去透透氣,又不能跑太遠,這個時候,大樓頂平台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如果樓頂有加蓋建物,且該建物自民國84年前就存在至今,並已出租給他人使用,跑到樓頂平台區域,有無侵入住居的問題呢?此涉及「公寓大廈樓頂平台可否約定專用?」「約定專用範圍及使用方法的正當性」以及「進入該約定專用部分是否即為侵入住居行為?」等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