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法院將公開判決書的當事人姓名隱匿嗎?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新聞老是講的污點證人,法律上究竟如何規定?

最近鬧的很大的國安局高官走私大量免稅菸品事件,有其中二名嫌疑人遭到羈押,新聞報導其中一名嫌疑人吳宗憲交出50人團購名單,傳出將轉為污點證人等等。除了這件新聞,不時都有新聞報導某某嫌疑人轉為污點證人,民眾可能都知道,污點證人就是嫌疑人作證供出其他共犯的意思,但究竟法律上針對污點證人的規定如何?要怎麼樣才能成為污點證人?成為污點證人又怎麼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