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感情生變後贈與財物返還的法律問題

  情人間基於感情或愛情,互相贈與財物之事,乃屬正常。不過,有時候雙方因為後來分手了,經常會發生要求返還之前所給予對方財物或不動產的問題,尤其所贈與若是大筆金錢、不動產、名車、名錶、名包等等情形,則問題就更大了。事實上,情侶在一起時,不管是贈與或投資或其他原因而有提供財物的情形,通常多不會寫下書面字據,但是分手後爭執財物權利歸屬時,其中一方主張是贈與,對方可能說是被騙的,但一方卻說是心甘情願的,法院到底要相信誰呢?要看證據說話。

【民事】如何撤銷對不孝子孫的財產贈與?

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因此,如果不孝子孫有構成前述條文要件之行為,老父母就可以撤銷贈與拿回財產。此外,民法第99條第1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第2 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在某些贈與,父母會訂立一些贈與的條件,像是子女做到哪些事情就贈與出去,或是如果做了哪些事情就要返還贈與,這就是附有條件的贈與。

阿公撤銷對好吃懶做孫子之贈與

依據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提醒所有長輩們,如果真的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又擔心他們財產到手後會不孝順,則可以加些贈與的條件,例如每個月要給多少錢孝親費或是應盡扶養義務,或是多久來探示父母一次等等,假若子女沒有做到這些約定,就可以撤銷贈與把房產要回來。

山道猴子有辦法向前女友要回「欠款」嗎?

贈與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此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是以必須當事人一方有以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者,始足當之,即當事人雙方就贈與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者,贈與契約始克成立。

長輩或父母撤銷對不孝子孫或子女之不動產贈與,決心討回!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夫妻間贈與之財產」在離婚時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一般人結婚時的夫妻財產制,大多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或死亡時,關於財產部份,配偶可能會有「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是什麼意思呢?大致上就是針對結婚後財產增加部份,可以請求分配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