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婚姻中代繳房貸,離婚時能計算請求返還嗎?
在台灣高房價的環境下,夫妻共同奮鬥買房是常態。但實務上常發生婚姻中「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貸款卻由先生轉帳繳納」(或反之)的情形。一旦夫妻翻臉各自紛飛,而開始打起離婚訴訟官司時,這筆「代繳房貸」可以在婚後財產分配中請求他方返還嗎?
在台灣高房價的環境下,夫妻共同奮鬥買房是常態。但實務上常發生婚姻中「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貸款卻由先生轉帳繳納」(或反之)的情形。一旦夫妻翻臉各自紛飛,而開始打起離婚訴訟官司時,這筆「代繳房貸」可以在婚後財產分配中請求他方返還嗎?
日前有間公司,為向銀行借款,找來第三人當連帶保證人,先後向銀行借款六千萬元,之後公司還不出錢,銀行於是以公司及保證人為被告,起訴請求還款。等到銀行勝訴,想要執行被告的財產受償時,才驚覺保證人早已將名下財產以贈與方式處理掉。銀行該怎麼主張權益?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且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假若個案上,債權人之債務人過世了,繼承人將繼承債務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原則上債務也會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擔,但是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則不生繼承效力,當然也就不用承擔債務了。不過,現在有一個問題,如果債務人生前曾經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但是繼承人之後「拋棄繼承」,債權人可否主張繼承回溯效力,要求繼承人吐回債務人贈與之財產,而予清償債務呢?
情人間基於感情或愛情,互相贈與財物之事,乃屬正常。不過,有時候雙方因為後來分手了,經常會發生要求返還之前所給予對方財物或不動產的問題,尤其所贈與若是大筆金錢、不動產、名車、名錶、名包等等情形,則問題就更大了。事實上,情侶在一起時,不管是贈與或投資或其他原因而有提供財物的情形,通常多不會寫下書面字據,但是分手後爭執財物權利歸屬時,其中一方主張是贈與,對方可能說是被騙的,但一方卻說是心甘情願的,法院到底要相信誰呢?要看證據說話。
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因此,如果不孝子孫有構成前述條文要件之行為,老父母就可以撤銷贈與拿回財產。此外,民法第99條第1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第2 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在某些贈與,父母會訂立一些贈與的條件,像是子女做到哪些事情就贈與出去,或是如果做了哪些事情就要返還贈與,這就是附有條件的贈與。
依據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提醒所有長輩們,如果真的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又擔心他們財產到手後會不孝順,則可以加些贈與的條件,例如每個月要給多少錢孝親費或是應盡扶養義務,或是多久來探示父母一次等等,假若子女沒有做到這些約定,就可以撤銷贈與把房產要回來。
贈與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此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是以必須當事人一方有以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者,始足當之,即當事人雙方就贈與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者,贈與契約始克成立。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最近,中國大陸有個有趣的判決,案例事實大略是父親把孩子壓歲錢紅包拿去保管不還給小孩,小孩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父親「還錢」!
一般人結婚時的夫妻財產制,大多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或死亡時,關於財產部份,配偶可能會有「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是什麼意思呢?大致上就是針對結婚後財產增加部份,可以請求分配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