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劇場】老馬的倒楣法網一日遊

大家每天開門做生意、出門上班,求的是財源廣進、平平安安。但我常說:賺錢固然重要,但「不上法院」更重要。很多人覺得「法律」是律師或犯人才要碰的東西,你以為法律跟你無關,其實生活中每天每秒都是法律。但聰明人懂得讓法律成為生活的「保險絲」,而糊塗的人,往往一不小心就引燃了「引信」。

【交通】酒駕撞死人賠多少錢算合理呢?

台灣的道路交通死傷事故車禍發生機率,遠比先進國家來得高,除了道路軟硬體設施外,主要原因是判刑不夠重,賠償不夠多,很多駕駛有僥倖粗心脾氣大的開車心態,再加上輕忽他人生命權利,以致於發生車禍的狀況遠較先進國家來得高。如果人命價值提高及判決刑度提高,可以降低道路駕駛輕忽人命的心態。

【交通】被害人如何查知車禍肇事者的姓名資料提告?

發生車禍後,雙方通常是作完筆錄就各自回家,頂多有對方的電話聯絡方式;但是想要透過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時,卻沒有對方的姓名或地址等資料,是要如何提出訴訟求償呢?

【民事】三峽北大車禍的被害家屬可求償多少損害賠償數額?

今年5月29日在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78歲駕駛余文正開車撞擊用路人,造成三人死亡及多人受傷的重大傷亡。這起車禍事件經檢方調查後,檢察官綜合全情認定被告有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最終因被告死亡檢察官依殺人罪對被告作出不起訴之處分。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法制局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北分會,已協助被害人與其家屬聲請就被告遺產為假扣押,也會協助後續的司法求償。那麼,大家會關心的是,可以求償多少數額為合理呢?檢察官在本案是以「殺人罪」對死亡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即本件性質為故意殺人案件,與一般過失致死的車禍案件,在賠償數額方面,就會有所不同。主要原因在於,故意犯罪致死的精神賠償數額,會遠高於過失致死的數額。而其次,精神賠償數額通常會是損害賠償項目裡頭最高額的,例如:多年前的白曉燕案,法院曾經判決上億元以上。

【刑事】駕車超速10公里以內,仍然是合法行為嗎?

開車的人,大概都知道開車行駛在有限速的地方,車速只要不超過速限10公里以上,就不會被罰。這裡就有一個問題,假如速限是60公里,駕駛開65公里,就算不會被罰,但若發生車禍,這時被害人主張駕駛超速,駕駛人可以主張仍在速限裁罰寬限值內,而屬於合法行為嗎?

【民事】車禍與有過失的減輕賠償責任問題

  社會上發生交通車禍,若肇事者要負擔全部過失責任的話,所有損害應由加害者全部負擔,這是天經地義的道理。但是,若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情形,則可能要計算各自責任比例分配,法律上叫「過失相抵」,根據我國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無父母子女配偶之兄弟姊妹車禍死亡,該怎麼辦呢?

新聞報導指出,資深歌手鄭華娟前陣子離世,她生前相當關注她妹妹的死亡車禍官司,更數度在社群為妹妹發聲,疾呼政府修法。今年二月間,鄭華娟在臉書貼文:恭喜進入新國會開始進行公僕工作的各位,請勿忘:「1. 整頓交通巴士公司集團的營運法規;別繼續危害用路人安全,並要求負起所雇用司機肇事巴士公司負責人需負連帶刑事責任。2. 改善民法194條對歧視不婚不生單身國民的內容以達成多元平權的目標。」

經醫院鑑定全人障害0%仍得請求強制險失能給付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險給付項目限於: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換言之,在被保險人未另外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之情形下,因交通事故受有體傷及財損的被害人是不能夠向加害人的強制險保險人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這也是所謂的強保法的承保範圍。

【政府行政】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的新變革

行政院院會於上月初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的相關修法草案,大幅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舉凡: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不記點,包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騎車講手機、汽機車駕駛抽菸,以及在圓環、交叉路口、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併排臨停、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等十種。主管機關表示,行政院有此考量是因為去年道交條例修法後,對於道交安全成效良好,全年死亡人數下降,然因放寬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導致警察機關案件量大增,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故提案修法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