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放鞭炮嚇到騎士發生車禍的法律問題
路上騎車,若突然聽到巨大鞭炮聲,有可能因驚嚇失控而發生車禍造成傷亡,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新聞報導指出,一名葉先生某日傍晚在住家前面馬路施放鞭炮,當時林姓機車騎士行經受驚嚇閃避,擦撞左側黃姓司機駕駛的小貨車後,機車倒地而造成手腳四肢、右大腿等多處受傷送醫。
路上騎車,若突然聽到巨大鞭炮聲,有可能因驚嚇失控而發生車禍造成傷亡,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新聞報導指出,一名葉先生某日傍晚在住家前面馬路施放鞭炮,當時林姓機車騎士行經受驚嚇閃避,擦撞左側黃姓司機駕駛的小貨車後,機車倒地而造成手腳四肢、右大腿等多處受傷送醫。
關於台灣的死亡車禍發生率過高,以致於交通安全,與先進國家相比,一直是很大的問題。除了交通號誌或道路設計等硬體設.
新聞報導指出,17歲張姓少年這個月初,凌晨無照騎車撞上楊姓警員,造成警員頭部重創後來過世。據指出,楊姓警員凌晨與同事分別騎乘警用機車支援處理一起打群架事件,過程中有開啟警笛及警示燈,行經某路口而遭少年無照駕駛撞擊。
在交通車禍過失致死傷案件,被告若符合一定的要件,法院是可以宣告緩刑,例如若和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符合一定情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例如: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很多人知道車禍撞到人,要留在原地等警察來,但如果自認沒有過失,可以直接開車離去嗎?最近南部有個警察就這樣做了。
有關交通車禍傷亡的肇事逃逸案件,過往經常因為被告無肇責或不知發生車禍離去現場,仍被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犯罪,引發爭議。因此,乃由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77號解釋,以化解相關爭議。針對無肇責而離開現場者,不見得構成肇事逃逸罪。
駕駛汽車故意撞傷他人,然後逃逸。請問:是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實務上有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目前肇事逃逸罪的刑法條文規定。
新聞報導指出,有輛客運公司駕駛,因為超車而對前方車輛連續鳴按三聲喇叭,導致一名騎士回頭查看時自撞身亡,遭檢察官起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我國交通亂象多,路邊違停車跟機車騎士爭道的情形很常見。違規路邊停車後下車吃飯、買東西,經過的其他車輛閃避不及而出車禍,自己人雖然不在現場,是否仍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