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得否以另案扣押為名將手機通訊軟體內容作為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也就是說,如果偵查機關在合法搜索扣押時,發現有搜索票未記載的證物,但有一定的合理根據該證物涉及其他案件時,偵查機關可以直接扣押該證物而毋庸再申請一次搜索票。針對另案扣押,學說也參考了美國法的「一目瞭然」加以應對,所謂一目瞭然法則,指的是在合法搜索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得扣押在其目視範圍之犯罪證據,我國法院實務亦有參考適用

不想買了,不去超商取貨可以嗎?

近來Covid-19疫情升溫,百業皆受沈重打擊,只有網購、外送及串流影音等宅經濟,透過通訊軟體的交易市場逆勢一支獨秀,但也因此衍伸許多值得討論的消費紛爭。買賣不成仁義在,是一般人都懂的道理,但如果是透過社交通訊軟體(如:Line、Facebook等)向廠商確定購買某商品後,發現該廠商出貨品質堪慮、價格不甚合理,對方卻已經把貨出到超商等待取貨了,這個時候,可以不取貨嗎?會不會有什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