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我先的!先使用未註冊商標卻被告侵權時,有解嗎?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為,善意先使用之抗辯,係註冊主義之例外,在於衡平註冊保護主義及先使用人間之衝突。善意先使用人基於不知他人已申請商標註冊,於市場有持續使用之事實,縱在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善意先使用人的利益,仍應受到保障。惟善意先使用人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使用在先的事實必須發生在他人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
二、繼續使用情形未中斷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三、商標權人可要求先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為,善意先使用之抗辯,係註冊主義之例外,在於衡平註冊保護主義及先使用人間之衝突。善意先使用人基於不知他人已申請商標註冊,於市場有持續使用之事實,縱在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善意先使用人的利益,仍應受到保障。惟善意先使用人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使用在先的事實必須發生在他人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
二、繼續使用情形未中斷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三、商標權人可要求先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首先,就加盟契約的性質來說,學說及實務眾說紛紜,事實上,加盟契約並無法被定性為民法上某種特定的契約,但我們可以說加盟契約是一種混合契約,混合了買賣、委任、承攬等性質,另外,加盟契約還有一個重要的性質,那就是加盟總店與加盟主通常會約定一定授權期間,在這段授權期間加盟主可以經營加盟品牌,所以我們可以說加盟契約也是一種繼續性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