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ACE交易所詐欺案:虛擬通貨為何容易被利用於洗錢活動?

在我國現行法下,所謂的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常見種類如比特幣(Bitcoin)、乙太幣(Ethereum)與泰達幣(Tether)。其中,又以比特幣在絕大多數時期為市值占比最高、流通量最多的虛擬通貨;在區塊鏈(blockchain)的技術基礎上,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或不可竄改等特性。

不法分子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而從事之洗錢活動,注重金流的隱匿性與流通性。上述如比特幣等具有相同技術特徵的虛擬通貨,在我國現階段的監管密度亦未如同傳統金融體系,使得其被不法分子相中,成為近年來熱門的洗錢管道。

洗錢防制法人頭帳戶及收簿罪責修法簡介

行政院新聞稿表示,為阻斷及防制不法犯罪集團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前述帳戶及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行政院提出《洗錢防制法》的修法,修正重點為「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並在五月間經立法院修法通過。

招攬親友投資與借帳戶之銀行法吸金問題

一般人均聽過吸金會被判重刑,早期最有名的是鴻源案。什麼是「吸金」呢?顧名思義,就是吸收資金的意思,依據《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由上可知,不是銀行是不能收受存款的。

從兆豐銀被裁罰美金1.8億元 看TRF風暴與金融紀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聞稿指出,因2015年1~3月間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簡稱DFS)對該行紐約分行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於2016年2月檢查報告中指出該行於辦理匯款業務時,有應申報疑似洗錢交易而未申報之行為,有違美國防制洗錢相關法令規定。因此,該行於2016年8月19日與DFS達成協議,以解決有關該行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防制洗錢機制之事件。其次,還要委請由「DFS指定之法遵顧問」負責監督及協助改善紐約分行法令遵循功能。再其次,還要另聘由「DFS指定之專家」進駐紐約分行檢視過去三年之交易。再再其次,最重要的,還要「繳交美金壹億捌仟萬元之罰金。」如此「天價罰金、顧問監督、專家進駐」,是台灣人民難以想像的事,可就這麼發生了。

從建置TRF糾紛調處機制談起

現代金融業的祖師爺J.P.摩根的名言:「推動歷史的不是法律,而是金錢」,金融產業的力量大到足以左右世界,此言不虛,故金融業監管制度重要性不言可喻。觀諸邇來TRF衍生性金融商品風暴,不少中小企業此生心血,因為TRF付之一炬。期間發生的財富移轉,高達數百億以上。在一些金融風暴的反應,政府若如麻痺的末梢神經,問題經常一發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