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為何不得被判處死刑?
依據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說,不管今天行為人的犯案手段多麼兇殘及泯滅人性,只要行為人於行為時未滿18歲,就不得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且為「必減刑」。
依據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說,不管今天行為人的犯案手段多麼兇殘及泯滅人性,只要行為人於行為時未滿18歲,就不得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且為「必減刑」。
大家有發現我們人變多了嗎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也就是說,如果偵查機關在合法搜索扣押時,發現有搜索票未記載的證物,但有一定的合理根據該證物涉及其他案件時,偵查機關可以直接扣押該證物而毋庸再申請一次搜索票。針對另案扣押,學說也參考了美國法的「一目瞭然」加以應對,所謂一目瞭然法則,指的是在合法搜索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得扣押在其目視範圍之犯罪證據,我國法院實務亦有參考適用
依據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提醒所有長輩們,如果真的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又擔心他們財產到手後會不孝順,則可以加些贈與的條件,例如每個月要給多少錢孝親費或是應盡扶養義務,或是多久來探示父母一次等等,假若子女沒有做到這些約定,就可以撤銷贈與把房產要回來。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而且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所以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然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所以肖像權被侵害的時候,可以按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損害賠償。並且依照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贈與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此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是以必須當事人一方有以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者,始足當之,即當事人雙方就贈與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者,贈與契約始克成立。
本所洪國華律師、蔡泓錡律師受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邀請,參與桃園市所屬各學校機關總務研習,為大家講授「政府採購之招審決實務案例解析」。
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依據本條規定,在符合「嫌疑人經拘提或逮捕」、「有相當理由時」,可以違反犯嫌或被告的意思進行採尿,也就是強制採尿,警方會依據本條規定對嫌疑人進行強制採尿。
近日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宣布了關於毒品案件的新判決(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在過往宣告販賣毒品罪唯一死刑違憲後,這次再次宣告現行最輕只能判決無期徒刑的規定依然違憲,引發不少網友討論,法務部雖然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但同時也宣布將大力查緝毒品。
對於沒有放颱風假時,能不能准予展延或是不計工期,要看和放颱風假的日子相隔的時間,否則僅單純是豪大雨或豪雨,就仍要計入工期,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