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X破產之法律救濟分析
面對快速變化的科技創新金融服務,全球化交易影響下,無論金管會不願意或來不及介入,對於這次FTX破產事件,相信政.
面對快速變化的科技創新金融服務,全球化交易影響下,無論金管會不願意或來不及介入,對於這次FTX破產事件,相信政.
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是一種中央銀行歸類為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十多年前開始,曾經是各銀行企金部門炙手可熱的主力商品。如同曾經是市場寵兒的「連動債(Structured Note)」,最後造成次級信貸危機一樣,金融商品的違法推介,終歸相同命運,TRF也造成2015年起的TRF/DKO金融風暴。而且,因為TRF的銷售對象多為中小企業客戶,商業周刊曾報導,有董娘受銀行理專慫恿,買了TRF陷入這場風暴危機,幾乎要傾家蕩產[1]:「她是一家台商老闆娘兼財務主管,那一天,中國人行意外放手讓人民幣一天急貶二%,創下人民幣史上最大貶幅,宣告讓官方控制的匯率逐步走向自由化。對賭人民幣升值的TRF瞬間出現巨幅虧損,林小姐的公司年營業額六十億元,投資該商品損失累計至今近六十億元!」該報導表示,捲入這場風暴的台灣中小企業竟然高達三千七百九十七家,損失可能高達二千億元,這些損失,是連動債時期的散戶虧損金額的五倍!
從2005年「雙卡風暴」到2008年金融海嘯期間的「連動債風暴」,台灣這些年來發生幾次系統性的金融危機,近年引發最大爭議的,就是銀行不當銷售TRF衍生性金融商品問題,2015年的「TRF風暴」[3]迄今雖然已經五年,然而不少未能受償的被害人,迄今仍在為自己的權利打拼。「雙卡風暴」催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連動債風暴衍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理由無他,乃因當時法令無法解決此系統性的金融危機所致。
各家銀行為了開拓海外客戶,常會依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所謂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但如果國內民眾和這些OBU分行交易受到損失的時候,可以找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救濟嗎?
從卡債風波、雷曼兄弟事件、TRF風暴(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幾個重大金融爭議案件觀察,有其發展脈絡,由交易相對人的經濟層次觀察,先是一般民眾,接著是中產階級,再來是有實力的中小企業主。這種違反法遵意識所生爭議,屬系統性問題,多由自主協商或政府協助下解決問題,而非司法處理。例如:雷曼兄弟連動債爭議案件處理,金管會對於銀行受託投資過程,存在隱匿風險或誤導投資人等不當行銷或違反忠實義務,導致客戶損失,即要求銀行妥善處理受託投資之連動債爭議。
民國103年起爆發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風暴,似乎於108年逐漸平息。然而,是否每個案件都得到公平處理?政府在銀行與交易相對人間是否扮演積極解決問題的適當角色?至少,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網站上公告之統計資訊揭露觀察,應更能有效率及認真處理。
TRF風暴漸漸形成,卻不見政府部門想到解決的方案。因此,受害客戶開始自力救濟,於2016年間成立了第一個實質運作的自救組織-「TRF自救會」。
2016年8月,商業周刊1501期封面斗大標題「3700家中小企業財務風暴」,封面下方幾行文字,對這個標題稍作了說明:「TRF災情愈滾愈大……全台虧損二千億,是雷曼連動債的五倍」!
俗稱TRF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一種重創台灣金融秩序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約自2013、2014年起,多數民營銀行強力推銷與人民幣匯率連動的TRF產品,當時人民幣維持強勢,銀行強力推銷讓客戶盡量賺取權利金。甚至,主打人民幣只漲不跌,反正人民幣應該不可能跌,簽約馬上賺權利金,造成國內中小企業損失高達千億元以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聞稿指出,因2015年1~3月間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簡稱DFS)對該行紐約分行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於2016年2月檢查報告中指出該行於辦理匯款業務時,有應申報疑似洗錢交易而未申報之行為,有違美國防制洗錢相關法令規定。因此,該行於2016年8月19日與DFS達成協議,以解決有關該行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防制洗錢機制之事件。其次,還要委請由「DFS指定之法遵顧問」負責監督及協助改善紐約分行法令遵循功能。再其次,還要另聘由「DFS指定之專家」進駐紐約分行檢視過去三年之交易。再再其次,最重要的,還要「繳交美金壹億捌仟萬元之罰金。」如此「天價罰金、顧問監督、專家進駐」,是台灣人民難以想像的事,可就這麼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