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同業裝潢之著作權及公平交易法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雲朗觀光集團質疑桂田璽悅酒店公司抄襲其房型,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智財法院近日宣告桂田璽悅應賠償新台幣500萬元及拆除豪華客房相關房型裝潢等判決,全案可上訴。
雲朗集團表示,台東桂田酒店不思自己創作,抄襲他們的住房設計,包含牆面材質選用、配置設計、家具佈置擺設等,均與君品酒店「雅緻客房」及「豪華客房」相同,並有鑑定研究報告可參。然而,桂田璽悅抗辯指出,本案所涉君品酒店房型的室內設計,並非建築法第四條所稱建築物,且酒店客房是請大陸設計公司設計的,沒有抄襲,性質上也屬將圖形表現的概念,製成立體物的「實施」行為,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建築著作,不構成著作權法所稱著作物。其次,桂田璽悅表示台東桂田酒店是以「喜來登」品牌、台東在地風情及海景、飯店貼心設施暨優質餐點、服務吸引消費者而來,與雲朗集團或君品酒店全無關係。
不過,智財法院審理後認定,桂田公司有抄襲君品酒店房型室內設計行為。法院認為,抄襲使用於台東桂田酒店的住房設計,甚至連壁紙花色均相同,致消費者乍看之下,可能誤以為台東桂田酒店與君品酒店或雲朗企業集團為關係企業等情況,足以影響觀光飯店業的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在此案例,有二個重點,關於抄襲同業室內設計之行為,會有「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的問題。實則,不僅在飯店業,於其他業者也可能有類似的爭議。關於建築實體物,是否算著作重製侵害?本案認為算是,法院先是認為君品酒店內部整體之室內設計,應視為一個完整之創作,無從將各部分割裂而單獨主張著作權之保護,所以就抄襲同業室內設計之行為,無論有無平面轉立體之實施或重製爭議,均不認為構成重製整個「建築著作」,所以著作權法之侵權部分,判決原告敗訴。
但難道這樣的行為,就完全沒有違反法律嗎?法院認為不然,因為著作權之外,仍有公平交易法的問題,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也就是禁止「不公平競爭」,法院認為,觀光旅館業者彼此間具有高度之競爭關係,被告抄襲原告之君品酒店住房房型設計之行為,自屬足以影響觀光旅館業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所以最後依照公平交易法的前述規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判決被告敗訴。
由此之故,展業而室內設計裝潢時,應注意不要抄襲同業設計,否則縱然著作權法的刑事、民事責任未必成立,仍可能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而遭高額之求償的風險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