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遏阻炒房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
平均地權條例(下稱本條例)在日前(民國112年1月10日)進行增修,其目的即為了強化土地及房屋價格不被有心人士哄抬炒作,就本次修法主要著重在五個重點,本文會以重點整理的方式,介紹這次的修法

淺談徒刑或拘役的「停止執行」及「暫緩執行(延緩執行)」
在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如被告在該確定判決被科以徒刑或拘役,執行檢察官會發出執行傳票(命令),命被告在特定時間至特定地點報到入監服刑,但報到時間無法預測,有時被告仍需要一點時間安頓家庭或扶養親屬,不願意或無法在通知的時間報到,因此便衍生出以下問題,聲請人是否能以安頓家庭、扶養親屬為由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延緩執行)」?

承攬瑕疵有三種,有無驗收大不同
買賣、租賃契約關係,民法(下同)上均有瑕疵擔保規定,以具獨立性之勞務給付為核心之承攬契約,當然也不例外。承攬瑕疵規定在第492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瑕疵修補權利之規定則在第493條至497條。民法承攬章節條文文字過於簡潔,有其解釋空間(而且實務上的工程契約或裝修契約條款,其實遠遠超過承攬任意規定之條文),如果綜合前開條文以觀,定作人(下稱甲方)是否只有在工作交付或完成後,得請求承攬人(乙方)修補瑕疵?乙方在沒收到末期款或尾款時,得否拒絕進場修補瑕疵?均非無疑義。尤其是後者,更是常常成為工程訴訟上爭議之點。

修法後,公立學校教師可以隨便兼職嗎?
公立學校教師和公務員的兼職現象,向來是政府極為頭痛的問題,不同於《勞基法》將此部分爭議交由契約去處理,前述人員向來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諸如過往的彭文正事件、管中閔事件,在社會上都引起相當大的討論。然近年來物價上漲,許多公職人員擔憂自己的薪水追不上物價,紛紛要求政府開放機關人員的兼職,不然就要大幅加薪。考量諸多因素下,政府近日終於修正關於公立學校教師和公務員的兼職規定,大幅放寬兼職的可能。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會引進「法庭之友」制度嗎?
近日關乎台灣產業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正在立法院審議,原本打算仿效美國法制,引進「法庭之友」制度,然遭立法委員質疑,認為似乎與台灣現行訴訟制度不合,司法院在統合正反兩方意見後,建議暫時不予增訂,並通過草案初審。這邊所稱的「法庭之友」究竟是個什麼制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