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刑法修正條文 製作合成性影像將受到刑罰處罰
去年知名Youtuber小玉因與其助理製作、販賣合成名人的性影像而遭起訴判刑,犯罪所得高達1000萬元以上,被害人包含藝人、Youtuber、政治人物等,此新聞經媒體披露後震驚全台,但當時刑罰法律沒有專門罪名處罰此種合成性影像的行為,因此法院只能以打擦邊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影像罪」等罪來論斷小玉及其助理的犯行。
針對上述新興犯罪,法務部在去年已經由行政院提出刑法的修正案,並在今年1月7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也在2月8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法首先在刑法第10條新增「性影像」的定義,「性影像」是指影像或電磁紀錄的內容有「性交」、「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並新增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第319-1條至第319-6條,處罰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違反他人意願攝錄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即網民所謂「上車」)等行為,而現行刑法雖然已有第315-1、315-2條妨害秘密罪章下的罪名、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政府仍將性影像單獨列出來特別處罰,足見政府對於防制性影像攝錄及外流的重視。
另外最受民眾關注的是新增處罰「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刑法第319-4條)的條文,該條也處罰「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上述不實之性影像之行為,不過犯罪意圖仍限於「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最後,在上述案件爆發後1年內,政府便已修法處罰以人工智慧深度偽造不實性影像的行為,相較於政府對於其他新興科技(諸如電子菸、加密貨幣)的緩慢立法,此次修法算是非常快速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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