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是檢察官的小弟

 花蓮地檢署林姓檢察官因認女兒在幼稚園遭霸凌,叫了二名警察共同到幼稚園去「辦私案」,耍官威行徑,引起全國譁然,其濫權行為已遭花檢起訴了。此事件固然誇張,不過從以往諸多檢察官違法亂紀新聞中,可以下一個結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如何避免檢察官濫權,將是往後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

老百姓前去警察局報案,都還要問東問西才能立案,接著檢察官或警察再傳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時候被害人等了好久都不見案件有所進度,有刑事案件提告經驗者,一定都對林檢察官的特權感到不可思議。檢察官家裡的案子自己辦就算了,還帶著警察幫手去了二次,相當離譜;調查對象竟然是幼稚園的小朋友,更是離譜中的離譜。一般人都知道林檢察官的行徑容易出事,有相當社會經驗的刑事警察,為何還敢冒著違法的風險,陪同前往幼稚園興師問罪呢?難道檢察官是警察的大哥,所以警察小弟不得不從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0、231條規定,檢察官基於偵查犯罪得指揮司法警察官與命令司法警察。其次,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條規定:「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再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受檢察官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也就是說,檢察官偵查案件指揮警察,警察應即照辦,不得找藉口延擱。然而,前提是合法偵查執行事件,才會適用此規定,不合法的指揮或命令,當然不能照辦。檢察官在灰色領域的事務處理及指揮,警察大多不敢不買帳,亦即對於檢察官的命令,警察多不敢質問其合法與否,只得「應即照辦」,這是實務上司空見慣的現象。本次林檢察官跑到幼稚園強索錄影畫面及斥罵等行為,意外讓檢察官將警察當小弟呼來喚去的陋習,浮上檯面。

過往檢察官濫權之現象,時有所聞,乃因權力監督失衡所致。最常見的就是開庭時怒罵被告,就某些檢察官來說,可是家常便飯。曾經有位被戲稱「憤怒鳥」的檢察官,開庭態度宛如爺爺罵孫子,最終遭懲處休職。濫權圖謀私利者,亦非個案,例如有共謀害命侵奪廟產者、向賭博業者索賄者、與證人要求性交者等等,不禁讓人懷疑,這些檢察官是活在封建時代或戒嚴時代,把自己當成天王老子一樣在對待人民了。除此之外,把警察當小弟對待,要他們陪同出巡,對人民耍官威,恐怕更是有辱檢察官箴了。

事實上,警察絕對不是檢察官的小弟,只是職務分工有所不同而已,並無地位高低之分,檢察官本身要有如此的認知及相互的尊重,才能正確適法的調度司法警察,也才能贏得警察的信賴。法務部及警政署絕對要針對檢警相互分工及合作,重新訂出一套遊戲規則,否則,類似檢察官將警察當作小弟的事件,仍會層出不窮的發生。檢察署本次能夠大義滅親起訴同僚,值得肯定,但更期待此事件能讓立法者警醒制度全盤改革的急迫性,或許就是這位檢察官對司法最大的貢獻了。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http://www.storm.mg/article/468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