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本票非發票人後方簽名捺指紋是否負共同發票人責任?
開立本票是民間資金往來常見的擔保形式。債務人或保證人為了擔保債務清償,通常會在本票的正面或背面簽名並按捺指紋,以示知悉並同意票據所載文義,負票據責任或票據保證責任。當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有時候會面臨一個實務上的問題,如票據正面有二不同人之簽名及指紋,但有一人之簽名不在發票人後方位置,是否亦可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呢?先說答案,不一定。

簡介刑法修正條文 製作合成性影像將受到刑罰處罰
去年知名Youtuber小玉因與其助理製作、販賣合成名人的性影像而遭起訴判刑,犯罪所得高達1000萬元以上,被害人包含藝人、Youtuber、政治人物等,此新聞經媒體披露後震驚全台,但當時刑罰法律沒有專門罪名處罰此種合成性影像的行為,因此法院只能以打擦邊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影像罪」等罪來論斷小玉及其助理的犯行。

女性子孫與嫁出後的女兒是否能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
祭祀公業經內政部的定義為「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又所謂派下員,按祭祀公業條例的定義是指「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祭祀公業在學理及實務上一直是充滿討論空間的議題,從祭祀公業本身的法律地位到祭祀公業財產的歸屬,無不有討論與分析,本篇則聚焦至最近釋憲實務上所探討的爭議,女性子孫是否得擔任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更進一步的問題,嫁出去的女兒是否如同傳統俗諺所說,如潑出去的水一樣,屬於外人而不能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呢?

宣告6月以下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只能進去關了嗎?
筆者發現,很多人對易科罰金的概念就是:「判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觀念只能說對一半,錯一半。我們來看看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除了要宣告6個月以下徒刑,還要所犯法定本刑在五年以下。

安博盒子為何遭到地檢署起訴違反著作權法?
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安博盒子業者遭72家電視業者提告,主張安博侵害他們的著作權,地檢署認為業者嚴重破壞民眾遵守著作權法的觀念,以及台灣向來維護著作權的國際形象,將業者提起公訴。在這個新聞之前,恐怕都有不少民眾使用類似的電視盒子在觀看電視節目,但這樣的業者是哪裡侵害著作權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