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第6條可以做為廢標的依據嗎?
近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相關新聞報導,有立法委員質詢該基金會辦理的標案是否適法之疑義,最後就該標案作出廢標之決定,原住民族委員會並表示,前述基金會就該標案廢標之理由,是因為所有投標廠商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由於該履約內容的劇本由真人真事改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容易衍生嗣後的法律糾紛,故再三考量後,招標機關依照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作出廢標的決定,招標機關也會將相關資料送交監察院,並依照監察院後續調查結果辦理。

【政府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的行為態樣介紹
政府採購法第1條即明文:「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以期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也使政府因此取得更優質的採購品質。而為追求此目的,本法於第87條明文禁止四種會破壞上述目的之行為,且進一步於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若因違犯該四種行為而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將構成停權事由,因此了解政府採購法禁止哪些行為,對於欲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是相當重要的。

【不動產】出售再轉繼承取得之房地,仍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所得稅法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制,就取得及交易房地者,須合併按法定稅率課徵所得稅。所以就衍生了一個問題: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而該繼承取得之房地是被繼承人繼承取得或取得時間點於104年12月31日前,是否仍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家事】分居多久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跑法院打官司,由法院判決離婚。其中,社會上經常碰到的問題,夫妻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結果一方就跑了,然後雙方分居了,接著一分居就分了很多年,想要離婚的人要忍多久才能上法院請求離婚呢?以前可能比較難,現在比較容易了。

【政府採購】「專門委員」或「督學」可否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
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之政府採購事件,因為具有高度專業性,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招標機關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並授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控制評選過程之適法性。再者,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亦授權工程會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前開三子法,可說是審視機關採取最有利標決標是否合法妥適之最重要法規命令。此外,工程會亦訂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以供招標機關在更具體的事項上有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