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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微風主張臺北車站商場ROT案之甄審爭議要如何救濟?

臺鐵公司年初辦理公告招商「臺北車站商場ROT案」(正式名稱:「臺北車站大樓G+2、G+1、U-1層增建、改建、修建及營運移轉案」),本案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規定招商。並由甄審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關於甄審結果,最優申請人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為「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微風對此結果感到不服,主張應依法剔除具有利益衝突疑義之委員評分,要求重新計算結果。關於類似爭議處理,要如何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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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個資法】網路貼文公審他人切記不要違反個資法

前幾天的新聞案例,新竹有家早午餐店發生奧客糾紛,一對中年男女點餐時,疑似因對店員詢問流程感到不耐煩,男的爆氣摔菜單怒罵:「是在審犯人嗎?」影片一出,引發網友公憤。而此事件雖然說可以批評,但是該遮該掩,還是要注意,不然就有可能好心挺店家變成自己吃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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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採購】不同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就一定會被停權嗎?

有重大異常關聯的情況,經常也會構成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事由,例如:像是借牌、陪標(判決有罪)等等。然而,因為每一件重大異常關聯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如果要涵攝停權要件,仍然要具體依據個案事實來判斷,不是說重大異常關聯都會構成停權事由,無論機關或廠商的相關承辦人,都一定要辨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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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刑事】淺論法官裁定停止羈押被告向檢察官報到之問題點

日前某案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停止羈押,嗣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再由高雄地院裁定准予停止羈押,檢察官又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後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主文略為:「被告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高雄市○○○○,並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一日起,定期於每星期三(國定假日除外)下午二時三十分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杭股檢察官報到」。這個要求被告向檢察官報到的裁定,造成司法界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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