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著作權】用版權物訓練生成式AI的合法性

隨著OpenAI、Grok、Gemini等生成式AI的出現,許多行業已經開始用AI做為生產工具,甚至取代原本勞工的崗位,許多團體紛紛透過社會運動或是法律手段發起抗爭,想阻止產業利用AI,著作權法就是AI業者和抗爭團體鬥爭的一個領域。抗爭團體認為生成式AI在訓練過程中,使用了既存的人類作品,這些作品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這樣的訓練過程應該是違法的。然而AI業者則主張,即使訓練過程使用既存著作,亦屬於合理使用。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6

【採購】小額採購也有借牌陪標的問題嗎?

常參與政府採購的承辦人或廠商一定都聽過「小額採購」,這是指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的採購,可以不用找三家廠商來比價,而直接找特定一家廠商簽約,此時既然只有一家廠商,就沒有實務上常見「湊家數」,找其他廠商陪標的問題;然機關或承辦人此時能心血來潮,要求有三家廠商比價,才決定誰能得標嗎?而如果真的也發生「湊家數」這種「借牌陪標」的狀況時,機關可以把廠商移送地檢署或是刊登採購公報嗎?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7

【不動產】他共有人優先承購後,共有人仍應給付仲介服務費?

某房地為甲、乙、丙、丁四人共有,應有部分各1/4,甲乙丙三人同意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該房地,委託A房仲銷售,A房仲順利找到了B房仲居間媒合之買方戊,並與甲乙丙三人談妥買賣條件。此時,丁跳出來行使優先購買權,甲乙丙遂與原買家戊合意解約,退還定金、簽約款,再與丁簽立同一條件之房地買賣契約,系爭房地順利過戶給了丁。A房仲向甲乙丙三人請求約定之4%給付服務費、B房仲向丁請求約定之2%服務費,分別遭甲乙丙以「原本與戊之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不存在,A房仲不得請求服務費」、丁以「我是行使優先購買權,B房仲與戊之約定與我無關」為由拒絕給付A、B房仲,有無理由呢?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8

【採購】機關上下隸屬或職權委任之政府採購依據

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時,有時無須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公務機關間,如果僅是辦理「財物」或「勞務」的取得,可以經過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直接核准,而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的規定。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