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三峽北大車禍的被害家屬可求償多少損害賠償數額?
今年5月29日在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78歲駕駛余文正開車撞擊用路人,造成三人死亡及多人受傷的重大傷亡。這起車禍事件經檢方調查後,檢察官綜合全情認定被告有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最終因被告死亡檢察官依殺人罪對被告作出不起訴之處分。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法制局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北分會,已協助被害人與其家屬聲請就被告遺產為假扣押,也會協助後續的司法求償。那麼,大家會關心的是,可以求償多少數額為合理呢?檢察官在本案是以「殺人罪」對死亡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即本件性質為故意殺人案件,與一般過失致死的車禍案件,在賠償數額方面,就會有所不同。主要原因在於,故意犯罪致死的精神賠償數額,會遠高於過失致死的數額。而其次,精神賠償數額通常會是損害賠償項目裡頭最高額的,例如:多年前的白曉燕案,法院曾經判決上億元以上。

【商事】台灣母公司董事會可否直接指派或改派日本子公司役員?
在台灣合法成立之公司,因業務拓展考量,100%出資在日本所設立之子公司,該日本子公司的取締役、監察役等役員,仍應適用日本會社法的規定,由株主總會(股東會)選舉產生。那如果台灣母公司認為日本子公司役員執行職務違反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義務,可否即時改派更換,補足原任期?

【政府採購】押標金追繳起算時點的最新法院見解
政府採購法對於涉有圍標、綁標或是借牌的廠商,除設有通知刊登採購公報的不良廠商制度(第101條)外,更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第31條)的規定,相較於刊登採購公報的裁處權時效為三年,押標金處分則是五年,且起算點不同。不良廠商在違規行為終了或構成要件成立的時點,就算開始起算三年的裁處權時效,然而不予發還或押標金則不同,原則上會以機關可合理期待行使時起算,若機關根本不知道有此違規情事,就無從起算五年的消滅時效。

【家事】未年成年人拋棄繼承的問題
早年有的長輩們會重男輕女,當發生子女繼承財產時,可能會要求女孩子要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時一毛錢也不給。不過,關於未成年人的繼承問題,不是家長想怎樣就怎樣,不管是男是女,父母若代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是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可是過不了關的。

【民事】寵物認養契約-送養與認養的兩難
近年來,寵物認養契約爭議事件日漸增多,所謂寵物認養契約,就是動保團體、收容所或個人送養時,簽訂契約,以保障送養的寵物。內容常見的有送養方的探視、認養方回報寵物近況、違約金與保證金約定、收回或送回寵物條件等等。然而,因為有的時候契約之條件過於嚴苛,例如保證金過高等等問題,就會引發雙方爭議。甚至有不肖商人,將品種犬之買賣包裝成認養契約,從中收取高額之費用,以規避現有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