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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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補習班打電話招生也會被判刑嗎?

新聞報導指出,某補習班班主任找工讀生撥打未成年徐姓學生家中電話,推銷補教課程,卻被質疑個資從何而來?當事人見對方不願提供真實來源,便對補習班班主任提出告訴。後來法院認定班主任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兩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支付公庫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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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個資法】公務員未依規定查詢他人個資一定構成犯罪嗎?

若是違法使用別人個人資料(諸如電話、身份證字號、地址等等個資),例如:公布他人個資、肉搜這種行為,可能成立非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罪。但是,台灣目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對於違反規定使用他人個資的刑事責任,實務認定標準過寬,非常有問題,更因適用標準不一差異,認事用法公平性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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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民事】2026年凶宅損害賠償實例解析

所謂凶宅的定義,主要是基於內政部於97年所頒布的函釋(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這個函釋說,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也就是自己家),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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