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採購】國家標準、國際標準與同等品的法律問題

政府採購法為了避免招標機關以限制技術規格之方式,來變相綁標,圖利特定廠商,除於第26條第1項中明文要求辦理採購之機關,應以功能和效益為最大考量,且如果有國際標準或是國家標準者,應該依循之。且同條第2項特別點出招標機關常見限制競爭之方式,並加以禁止,避免機關以此限制競爭,排除特定廠商而圖利私人。並於同條第3項考慮到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自然獨占的情形,明文限制機關不得以:「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不過於但書中為了方便招標機關,設有「同等品」的規定,若是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則不受第3項文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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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採購】分批招標與小額採購之法律問題

近日政府採購法研商修法,主管機關與各公務機關座談時,討論是否應將小額採購提高到五十萬元,獲得不少基層鄉鎮公所的同仁認同,理由無非是小額採購程序較簡便,依照採購法的子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可以不用公告,直接找廠商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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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採購】分包廠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規定?

近期採購實務有一個很有趣的判決,案件背景大略是:原告A公司並非直接與被告機關締約之得標廠商,而是透過與得標廠商B公司簽訂承攬契約,分包承作部分施作項目。嗣後機關發現,原告A公司在履約過程中涉犯偽造水泥出廠單、偽造施工紀錄表及偽造鑽心取樣紀錄表等情事,認定其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情節重大」之情形,遂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原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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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民事】健身中心、健身教練契約相關法律議題

近幾年健身房、教練課的預付型消費模式,已經是消費糾紛申訴案件中的常客。消費者常因為「今天簽最便宜」、「買越多堂越划算」而衝動下單,把大筆金額一次預繳給業者,卻忽略了這種模式背後最根本的風險:錢已經付了,服務還沒享受完,業者一旦歇業、轉讓或惡意關門,消費者手上的預繳款幾乎變成沒有擔保的一般債權,實務上能拿回的比例往往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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