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場KTV之夜後的羅生門」:安眠藥爭議下的乘機性交案無罪解析
去KTV開心唱歌,女方事後卻指控對方趁她吃安眠藥「意識模糊」時伸出魔爪!聽起來像是標準的趁機性侵劇本,但案情卻在法庭上大翻轉!如果當下在同一個包廂的朋友,都作證說女方看起來「超級清醒、根本沒異狀」,而且女方自己到了警察局後的說詞還變來變去、前後矛盾,法官會怎麼看待這種充滿瑕疵的指控?當證人說法與原告完全兜不攏時,法院會如何還原這場羅生門的真相?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介紹-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相關規定
為配合職場霸凌新制之上路,除了最主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內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增訂,勞動部也公告了子法《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那該準則裡面又針對霸凌防治專章補充了什麼東西呢?

「他當時已經醉到不省人事」?一件酒吧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在酒吧喝嗨了,事後卻控訴被店長趁著「爛醉如泥」時帶去性侵?遇到這種雙方各執一詞的糾紛,光靠單方面喊「我喝醉了」,真的能把人定罪嗎?法官在審理時,除了發現根本沒有抽血酒測等科學證據外,竟然還看到女方事後不僅沒生氣,還跟店長繼續討論「私密床事」?

【撿屍】控訴為何不成立?一件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女方突然指控男方趁她吃安眠藥昏睡時「撿屍」性侵!很多人以為只要緊咬自己「被下藥無意識」,對方就一定會被定罪。但法官可不是省油的燈!當驗傷單上根本找不到吃藥或喝酒的客觀痕跡,加上女方在案發後居然還繼續跑到男方家過夜、維持親密互動?面對這種超乎常理的「事後行為軌跡」,法官究竟會如何檢視證據,進而判決呢?

【民事】居住安寧之人格權侵權行為問題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除了可以「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另外在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所謂法律有規定,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除了傳統明定人之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外,有些人格法益雖然沒有明定在前述條文內,例如:居住安寧(像是製造惡臭、長期製造噪音之類型)、肖像權(像是非法使用他人照片於商業廣告)……;甚至於,曾經有發生骨灰弄不見的無法緬懷親人的人格權侵權賠償,都屬法律有規定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