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民事】借名登記、信託讓與擔保或附買回約款之區辨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原因多端,比較常發生爭議的原因有三:借名登記、讓與擔保、附買回約款。其中,借名登記之定義,可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意旨:「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換言之,在借名登記之場合,出名人(人頭)類似受任人之地位,僅係同意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而已,該財產所有一切之用益價值及交換價值,均掌握在借名人之一端。實務上最常見之佐證,不動產之一切稅費均由借名人負擔,權狀亦由借名人持有,俾控管遭出名人出售不動產之風險。

Read More »

消防員可以組工會嗎?

依照工會法第1條開宗明義的規定:「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工會是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工生活」的存在,如果不是「勞工」,就不適用工會法,無法依照工會法來組織工會。雖然有些歐美國家,勞工是自發性成立工會來對抗雇主,而不是國會先通過工會法後,勞工才被允許組織工會,不過在台灣所稱的工會,原則上都是依照工會法成立的。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5

【民事】消費者保護法之懲罰性賠償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年初好市多的綜合莓、冷凍藍莓等被檢出有A肝病毒,影響許多消費者,因為好市多提出退1賠1—補償購買商品等值慰問金與500元檢測費,讓消基會認為是不負責任作法。消基會舉行記者會表示,將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對於好市多僅願意提供退費、商品等值金額的補償金,消基會認為此乃財產上賠償,好市多還應負擔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所以將請求好市多應給付消費者每人至少二萬元慰撫金,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6

【政府採購】採購廠商賄賂官員不僅會被停權還會被追繳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若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廠商將會被依照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停權三年,然採購法為了嚇阻此種不廉潔的貪腐行為,要求機關還要向廠商追繳兩倍的不正利益。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7

評論公眾人物、公眾事務,就不會成立誹謗罪嗎?

所謂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Read More »